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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物业的小区,使用电梯谁来管?一文看懂!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06)普法百科85

我国是电梯生产和使用大国。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电梯属于该法规定的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具体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所规定的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本文站在电梯使用单位的角度,参考《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具体分析江苏省地区电梯的安全责任、使用管理及法律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供各位参考借鉴。


1、根据《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规定,哪些部门负责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电梯安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注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梯的使用、注销登记工作。


2、如何确定电梯的使用单位?

根据《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2)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3)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

4)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电梯所有人为使用单位;

5)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

6)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电梯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即谁运营使用,谁负责安全。


3、没有物业管理的电梯,其安全由谁负责?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没有物业管理、维修保养和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作为重点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安排,多错并举综合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要制定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政策,建立安全评估机制,畅通住房维修资金提取渠道,明确紧急动用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情况下资金筹措机制,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4、电梯使用单位使用电梯应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使用前:

1)必须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

2)电梯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实该设备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且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4)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5)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6)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包括:《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等);


使用中:

1)应当对在用电梯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建立电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使用过程中或者检查、检验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事故隐患,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3)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使用后:

1)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电梯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2)如果电梯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以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5、电梯使用登记,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

3)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4)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5)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6、哪些机构可以从事电梯检验、检测业务?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下列机构可以从事电梯检验、检测业务:

1)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工作。

2)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电梯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定期检验工作。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上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7、电梯暂停使用超过一年,重新启动该如何申请?

根据《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电梯暂停拟暂停使用一年以上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并书面告知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电梯停用拟超过一年以上的,应办理停用登记;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后办理启用登记。


注意:电梯使用单位重新启动暂停使用的电梯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将电梯在内的公用设施所有权过户给他人的,如何办理登记?

根据《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电梯过户使用的,新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等证明文件,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9、如何确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并且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10、电梯制造单位出售电梯之后还应承担哪些义务?

1)电梯出厂时,应当附随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2)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3)因生产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4)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等工作,并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

5)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注意:电梯制造单位未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未明示备品备件、维修价格和质保期,未提供必要的电梯安全运行、修理、维修保养的技术帮助,或者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1、电梯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a.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电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使用电梯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 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 未对其使用的电梯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电梯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 未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b.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电梯,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的。


2)民事责任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2、维修资金可否用于电梯维修、更新和改造?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13、电梯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吗?

属于。电梯作为区划内的公用设施,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对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而对于该部分收入,如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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