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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民间借贷行为,合法合规进行资金融通!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06)普法百科32

民间借贷作为一项古老的资金融通模式,延续至今仍然兴盛,在社会拥有广袤的生存土壤。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延续至今,在于其有着较简单的放贷模式以及较高的利息回报。即便民间借贷也存在着较高的坏账率,其前期带来的高额利息回报可以对坏账进行一定程度的冲抵。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国法律对高利放贷做出了明令禁止性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国家对利息的规定,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因此,超出国家规定的利率进行放贷,被定性为高利贷之后,超出保护的利率范围的利息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发生在不具备金融放贷资质的出借人与不作资质要求的借款人之间。经济学家陈志武说,在我们以往的思维中,借款的人往往是些善良的老实人,而放贷者本身的品行都很差,心也很黑,所以就需要政府干预,防止那些需要借款的人被剥削。


杨白劳与黄世仁这种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典型给高利放贷设置了一个特定的时代印记。这种思维或许也对,但是政府部门不能在禁止民间金融之后又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老百姓上述的资金需求问题,国有银行和正规地方信用社只从老百姓那里吸收存款但是不对他们做贷款,这样就逼着老百姓找地下钱庄,付出更高的利率获得资金,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补充性质的资金融通行为,我国法律开始逐渐对其作出更加完善的法律规定。一方面鼓励当事人通过正当合法的资金融通行为缓解资金压力,促进经济民生的发展;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手段将民间资金融通行为予以规范化。


在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该法典合同编对借款合同做出了较《合同法》更为细致的法律规定,为民间借贷法律行为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操作指引。


例如,《民法典》要求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若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另外,《民法典》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必须要以一方履行了出借义务才生效。如果有一方并非自然人,那么借款合同仍然以合同签订完成之日作为成立时间。


2018年至2020年期间,系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的三年。通过对涉黑涉恶案件的摸底排查,各地法院在对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时查找出了一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一旦发现存在刑事犯罪的线索,法院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侦查。本律师对该类的案件进行整理归纳,发现利用民间借贷作为手段实施犯罪行为的套路主要为以下步骤:


放贷人以房屋虚假过户给他人的手段,以该房申请抵押贷款、装修贷款等方式获得资金后在当地实施非法放贷行为。放贷人通过贷款中介及熟人介绍等方式认识被害人,通过“家访”等方式评估被害人的还款能力后,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


放贷人与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高息借款合同,私下口头约定以半个月或者更短期限作为一个还款周期,按虚高的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资金给付痕迹后,以收取砍头息、家访费、手续费、杂费等理由,陪同被害人前往银行,由被害人将上述资金的15%至40%通过取现等方式归还。当被害人未能按期还款时,徐某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及收取逾期费或手续费,并逼迫被害人每天支付违约金。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放贷人逼迫被害人将拖欠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签订成虚假的借款合同并继续收取高额利息,并按虚假的借款合同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资金给付痕迹,再陪同被害人前往银行,让被害人将上述资金的大部分或者全部通过取现等方式归还,不断垒高被害人的债务。期间,放贷人还通过虚构“公司”、“专业律师团队”、“专业催收团队”、“黑白两道通吃”等事实,以言语威胁、骚扰被害人的家人、上门及到公司、曝光债务等“软暴力”方式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催收,甚至逼迫被害人以家具、车辆、房屋抵债。上述方式催收未果后,放贷人隐瞒被害人实际借款金额及还款事实,以签订的虚高借款金额合同提起民事诉讼追索“债务”。

注:以上内容详细可见于(2020)粤2071刑初1828号《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本来作为一种简便易行的资金融通行为,对解决借款人短期资金压力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其脱离了国家监管轨道之后,放贷人为谋取不法利益,以侵占他人资产为目的实施所谓的套路贷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财产利益。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2019年7月23日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非法经营罪中的布袋条款兜底性规定对非法放贷行为进行了定性,即对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虽然该《意见》对非法放贷行为的定性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考量,两高两部作出的该意见是否能够作为法律适用依据尚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即便如此,也不能忽视国家目前对于打击非法放贷行为的决心,也不能挑战该《意见》当前在适用非法放贷行为定罪量刑上的权威性。相信在日后的立法活动中,会对非法放贷行为作出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


从打击非法放贷角度处罚,完全禁止民间借贷无疑属于因噎废食,不仅解决不了金融发展的问题,而且也无法解决高利放贷问题。偷偷摸摸的借贷,若无法律指引,必将导致金融发展和高利放贷问题进一步恶化。经济学家陈志武的建议认为,正确的办法是按照股东权益保护的思路来保护放贷人的权益,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单纯的打击他们。


在民间借贷领域,除了当前的《民法典》对借款合同做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对民间借贷做出了细致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最早于2015年8月6日发布,于2020年8月19日做出了第一次修改,并于2020年12月23日再次进行了修改。最新的有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经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对借款利率做出了调整性的规定。即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数量排名前三的位置,本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有关民间借贷的判决书,2020年数量达到了535686件,而该类型案件在2019年数量为810481件,在2015年的数量仅为200025件。相比之下,2019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较2015年增幅逾300%,而在2020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较2019年减少了将近33.9%。


造成案件数量大幅下降的原因,本律师认为可能在于两个方面因素:其一为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地法院的立案、结案数量减少;其二为国家加大对虚假诉讼、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上2019年10月23日正式实施的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觊觎通过民事诉讼实施套路贷的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综上分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总体上来说案情其实并不复杂,证据材料也较为简单,但真正造成民间借贷案件复杂难以审理的原因在于其利率、违约金的计算以及背后隐藏的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在案件当事人缺乏民间借贷基本的法律意识情况下,忽视了对证据的保存,以致于有些民间借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以证据不足,法律事实无法覆盖客观事实而给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所谓不公平,而这种不公平是因为证据不足本身导致的。


本律师通过对相关民间借贷纠纷败诉原因的分析,归纳出以下问题:

1)出借人仅有借条,而无转账凭证,借款金额较大且借款人对借款金额持有异议,法院可能会以证据不足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2)借款人在借条中单方对借款还款时间做出了较长的承诺,导致出借人在无证据证明借款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不能提前要求其还款;

3)当事人之间没有借条,仅有转账凭证,而转账凭证没有备注,无法证明该借款系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无法认定系民间借贷纠纷;

4)借款本身真实合法,但因超过诉讼时效,且对方在诉讼中援引诉讼时效制度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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