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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去世后,叔叔伯伯姑姑与侄子对簿公堂,为何?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06)普法百科28

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既要法理,也要情理。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如果法院无法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各方矛盾的,那么所作出的判决固然是要考虑这份判决所蕴含的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爷爷奶奶去世后,叔叔伯伯姑姑与侄子对簿公堂,为何?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原则上是按照均等原则进行分配,下列情况除外: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一些遗产份额。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要注意,法律给定的原则是“可以”多分,而非“应当”多分。这里就存在一个法官内心自由考量的问题。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要注意,对于有扶养条件和扶养能力的人,对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法律规定对其采取的是“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法院判决不分或者判决少分的程度,仍旧是建立在对事实的查明,以及不尽扶养义务程度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也就是说,继承人之间能够自愿就遗产继承的份额达成内部协议的,法律应当尊重继承人所达成的协议,以体现继承人自己的各自真实意愿。


除上述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规则外,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在司法实践中,除非这一类继承人以外的人主动提出,或者由原告或者被告主动披露出来参加诉讼的人,否则法律不主动对该一类情况主动进行查明。


在遗产继承分配问题上,法律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如果无法通过协商方式处理继承问题的,那么在诉讼中司法机关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作出相应判决。


以下是来自湖南湘潭的一则真实案例,承办法官通过主动与当事人所在居民委员会进行走访、调查,了解案件背后的一些情况,便于对案件事实的进一步掌握。法院通过与村(居)委会的联系,了解当地的村规民俗,使法院的判决符合公序良俗。


一、案情简介


周伟华是周建国、韩彩英夫妇之子,周建国、韩彩英共生育了七个儿子,分别是周恩华、周爱华、周勤华、周乐华、周荣华、周天华及周伟华。周伟华与王悦于1989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于1990年12月生育一子周诗航。


1993年2月28日,周伟华申请新建房屋,《原有人员、房屋、宅基地情况》中“原有家庭成员”一栏记载了户主为周建国及其妻子韩彩英、儿子周伟华、儿媳王悦、孙子周诗航,“原有房屋”一栏记载了房屋的实际状况。《申请建房的人员、建房、宅基地情况》“建房户家庭成员”一栏记载了户主周伟华及其妻子王悦、儿子周诗航,“申请建房”一栏记载了新建房屋的情况。新建的房屋是在原宅基地拆旧建新的基础上形成的。新房屋建成以后,由周伟华、王悦、周诗航、周建国、韩彩英等五人共同居住。


1999年7月3日,周伟华与王悦自愿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王悦将其对新建房屋的应有份额全部给予周伟华。


2009年3月16日,周伟华因意外去世。2017年5月19日,周建国去世。2020年12月8日,韩彩英去世。


鉴于周伟华生前作为户主所建的一栋房屋成了遗产,且2020年8月份涉案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因周诗航与周恩华、周爱华、周勤华、周乐华、周荣华、周天华等人未能就房屋份额分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诉诸于法院处理。


二、争议焦点


对于上述案件的审理,一审承办法官归纳了三个争议问题,分别是:

1)对于周伟华拆旧建新的房屋,其父母周建国、韩彩英是否享有份额?

2)王悦在与周伟华离婚时将其对涉案房屋的份额给与周伟华,在周伟华去世之后,周伟华的继承人该如何分配其遗产份额?

3)在周建国、韩彩英去世后,周诗航与其六位伯伯该如何分配属于周建国、韩彩英的遗产?


三、法院认为


1、对于以上归纳的三个争议问题,一审承办法官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周建国、韩彩英夫妇俩虽然与周伟华共同居住在一起,但是平时吃饭是分开的。在农村,儿子建房时,父母出资出力也是常有的事情。同时,涉案房屋也是建立在旧房宅基地的基础上所建的。从共同居住的事实、拆旧建新的事实、农村建房父母出力等事实来分析,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家庭共同出资建造。考虑到建房时间较久,各方均没有办法证明当时各自的全部出资情况,法院考虑到建房申请人系户主周伟华,建房时周伟华已经成家并生育儿子周诗航,于是酌定周伟华、王悦享有涉案房屋60%的份额,周建国、韩彩英享有涉案房屋40%的份额。


2、王悦在离婚时将其对涉案房屋的份额给与周伟华之后,周伟华对涉案房屋拥有60%的份额。在周伟华去世之后,法院考虑到周伟华和王悦离婚时,周诗航只有9岁,还未成年,身处单亲家庭环境下由父亲周伟华抚养成人,对周伟华在经济上,情感上更为依赖。法院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对周伟华60%的房屋份额进行分配,给其子周诗航分配60%房产份额的一半即30%,给其父母合计分配60%房产份额的一半即30%。


3、在周建国、韩彩英去世之后,因周伟华先于其父母去世,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周伟华之子周诗航可以代位继承。鉴于周建国、韩彩英原来有涉案房屋40%的份额,后又从周伟华处继承了30%的份额,共计持有涉案房屋70%的份额。而周建国、韩彩英的继承人分别为周恩华、周爱华、周勤华、周乐华、周荣华、周天华及周伟华之子周诗航等7人,继承份额均等,经核算为每人各自获得10%。


综上,法院判决对于涉案房产,周伟华之子周诗航获得40%的份额,周恩华、周爱华、周勤华、周乐华、周荣华、周天华等六人各自获得1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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