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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个离婚案件有1000个理由!切勿对号入座!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06)普法百科27

1、原被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后感情一般,并生育一子,现年10岁,于2014年因感情不和离婚,后于2016年5月9日登记复婚,原告与被告2019年3月份开始分居生活,现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夫妻感情已破裂,更没有和好的可能,诉至法院,请法院裁决。

1000个离婚案件有1000个理由!切勿对号入座!


2、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已经成年了,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因近年来,双方经营的工厂效益好,家庭收入充裕,被告出现和其他异性暧昧的情况,并且原告发现被告多次给异性大额转账,以上种种情况,被告从未向原告解释,并携带家里经营工厂的全部流动资金及一台丰田轿车离家出走至今,因被告过错行为导致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姻关系难以继续,现原告依法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原告、被告之间解除婚姻关系。


3、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口角,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且被告李某有家庭暴力;被告李某以各种方式贷款,款项去处也未告知原告。双方自2019年分居至今,已无法共同生活。


4、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故请求依法判决离婚。


5、原被告婚后双方因为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因外出务工补贴家用,在网上发现被告与他人的亲密合照,被告的行为疑似出轨。被告曾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均未离婚。被告的这种行为让原告心灰意冷,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6、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经过短暂接触后,二人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并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婚生二子一女。由于婚后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殴打原告,导致二人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后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殴打,离家出走至今,期间原告诉至贵院,贵院虽然未判决二人离婚,但此后二人仍然长期分居,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二人关系名存实亡,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没有意义。


7、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双方分居至今。


8、原被告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在儿子出生后,被告为了方便照顾儿子,就随其父母租住于本市浦东新区某处。从此夫妻感情因缺乏沟通、交流,加之双方性格差异极大,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可挽救。


9、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很好,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原告忍无可忍,与被告分居,现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


10、原被告双方因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考虑到子女的成长,双方在民政局登记复婚。复婚后,生活一段时间后感情无法修复,导致家庭生活极其不和谐,双方经常发生口角,给原被告及子女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次彻底的导致感情破裂。


11、原被告在外务工时相识,短暂相处后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婚后由于原、被告生活习惯及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矛盾发生后,被告不及时化解反而多次对原告进行殴打。因原、被告需外出务工无法照顾女儿,遂将被告及女儿户籍迁往原告娘家以方便女儿上学。后原告父亲因年龄偏大无法继续照顾女儿生活,原告便在家照料女儿,被告外出务工期间与原告发生争执,被告负气便不再尽丈夫及父亲责任,在此后两年既不归家也不沟通,对家庭不管不顾,且被告在外出务工期间对婚姻不忠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12、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而口角,致使夫妻感情不睦。被告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13、由于原告父母早年离异,且都是农民,而被告的父亲是职工,加之双方文化程度悬殊,被告父亲认为这门婚事门不当户不对,一直从中刁难原告,要求双方离婚,被告没有明辨是非能力,处处听从父亲安排,多年来长期生事想与原告离婚,原告考虑到儿子还小,需要父母照顾,便一直忍气吞声维持家庭。被告生活作风不检点,趁原告不在身边,与多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被告的出轨行为被原告当场抓住,被告不但没有收敛,相反再次以离婚要挟,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14、原被告短暂认识后,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十年内,被告尚能顾及家庭。被告频繁接触社会上闲杂人员,对原告及孩子不再关心,经常无事生非,找借口与原告吵架,并离家出走。原告留意到被告行为举止的变化,随即多次发现被告在外经常有不轨的行为。且被告为博得异性的关注青睐,擅自将原告辛苦经营获得的微薄利润支付给他人挥霍。近一年来,被告的行为更加过分,公然在外与他人同居,给孩子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以至于孩子的学习成绩大幅下降。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挽回。


15、因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冷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


16、原被告婚后夫妻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遂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拒绝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经法院判决至今,被告经拒绝离婚后并未对婚后不尽夫妻义务的行为悔改。除此之外,被告从不付出财产用以家庭经济支撑,并且时常对原告实施家暴行为。原被告双方一直分居。孩子在被告处,被告一直拒绝原告探视孩子,也不允许将孩子带回原告处探视。且被告仍未归还原告母亲的欠款。现因双方不存在感情交流,被告己经严重违反夫妻互相照顾义务。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17、原、被告在恋爱期间,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9万元,婚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万元,后偿还了1万元,还下欠11万元未还。婚后,原、被告的财务各自分开,被告长时间在西安等地工作,其务工所得都由被告自行保管,双方平常的生活开支大都是原告花费婚前积蓄,因这些问题,双方多次发生争吵,致使本来就不深的感情产生裂痕。

原告怀孕,但双方的感情也没得到缓解和改善。孩子出生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未履行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二人的矛盾就更深了。原告在生育时胎盘残留子宫,一直在吃药治疗,但长期不见成效,经诊断:胎盘残留、宫腔粘连、宫腔感染、高催乳素血症,至今已经做了两次手术。经医嘱,原告出院后还要在医院最少进行两次宫腔镜复查和吃药疗养,每次复查大约需要1万元。

同时,上述病症会影响原告的身体健康,包括不能自然受孕,怀孕时需要手术干预、月经周期不稳定甚至提前绝经等,给原告造成极大的身体损伤和经济损失。在原告这种身体情况下,因琐事以及被告婚内出轨行为,被告还与原告发生口角,无奈之下,原告只能搬出被告家独自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双方的夫妻感情也彻底破裂。


18、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又复婚,并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二女一男均已成年。复婚后被告依然对原告事实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长期分居,目前已有一年半之久,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19、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不仅对老人不好,对孩子也严重不负责任。不送孩子上幼儿园,不让孩子上学。为此原被告经常发生口角。近年来,被告性情更加暴躁,向原告要款,不给就喊杀喊打,原告因担惊受怕,常常夜里不敢睡觉。原被告曾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因被告提出必须给付其扶养费等无理要求而未果。原告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20、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原被告经常吵架,感情更加淡化,很少交流沟通。原告后离家,与被告分居。原告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己经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21、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再在一起共同生活。


22、原被告在一起上班时认识,认识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后生有两个女儿。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还经常打骂原告,但原告为了孩子一直忍让被告。由于被告性格比较内向,大男子思想又比较严重,对原告也很少关心。原告与公婆发生矛盾后,被告不问青红皂白就辱骂原告,甚至还对原告拳打脚踢。为此双方经常吵架,致使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奈原告回广西老家,双方一直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双方已经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


23、原告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对家庭不管不问,无责任心,对原告无端猜疑,使原告心灰意冷,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4、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彼此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之三观不同,生活环境,家庭教养等差异较大,导致双方矛盾频繁发生,愈演愈烈,不断升级,而且每次女方都说出离婚之语,同时女方母亲场场参与,从中挑事指责,使矛盾扩大化,最后都因男方及男方父母的包容忍让而收场。

但是男方的退让,丝毫没有感化女方一家,而且换来的是变本加厉,得寸进尺,彩礼要15万可以,结婚流程要最好的可以,一分不陪送可以,男方提供车、房、装修、家电、家具,一切全包可以,为了儿子,父母选择了再退一步,然而,被告母女步步紧逼,索取无度,指责无边,在医院女方生孩做两个手术,这么大一件事,危险重重,女方父亲及亲属都不到场,只派母亲一人,而男方去医院人多一些,女方母亲非常不满,大声指责,口出恶语,诅咒婴儿

面对女方及其母亲的多次挑事及蛮横,使矛盾又一次升级。这次事件导致男方及其父母忍无可忍,终于在孩子办满月酒次日,再次挑事之时,爆发了双方家庭之争,就这样男女双方在分居、谩骂、打闹纷争中,大年初一这一天,女方与其母亲怒气冲冲,将哺乳期的孩子,丢弃在男方父母家中扬长而去,由于孩子饥饿,加之长时间哭泣,导致两次昏厥,面对眼前的一切,男方父亲赶到女方家中与其协商,结果遭到女方长达十分钟谩骂,恶言难以入耳,并且用温水泼男方父亲满身,即便这样,男方父亲由始至终保持冷静,谦让状态。

针对女方及其母亲的所作所为,疯狂之举,男方及其父母感到身心疲惫,忍无可忍,同时也深知,买卖婚姻害人害己害家庭、害社会。


25、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无共同财产,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因无法协商,现在被告婚前子来兴城居住,已影响到原告的家庭生活,后被告又把生产资金拿走一部分,实体店撤掉,因为被告把原告雇佣的员工撵走,造成巨大损失。


26、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二人性格、脾气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在原告生育长女期间,被告对原告和女儿不闻不问,并辱骂责备原告,期间多次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觉得孩子太小,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故未同意。后原、被告分开务工,期间互不来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


27、原被告双方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并且越来越严重,双方已经分居长达7年之久。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双方已经没有感情可言。


28、被告系一名大货车司机,每月收入近万元,但确以无钱为由,对家庭不管不顾,在原告生病时也不拿钱为原告治病,婚后没有家庭责任感。被告长年外出,整个家庭家务及孩子抚育全部由原告一人承担,被告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9、由于婚后被告一直进行网贷赌博,原告念在夫妻一场,希望被告能够迷途知返给原告还赌博款,但被告并不知悔改,漠视亲情,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告辛勤抚养孩子,照顾家庭,换来的却是被告沉迷赌博不可自拔。而且被告已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30、原被告由于双方年龄悬殊较大,原告又是在受被告欺骗后与其同居生活,导致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又因彼此性格不合导致夫妻关系一直欠佳,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还不能正常履行家庭义务,以外出跑运输为由肆意挥霍导致债台高筑。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将夫妻共有的货车挂靠在某公司名下擅自处置,直接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31、由于原被告均系二婚,婚前又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务正业,天天无所事事,在家玩游戏,家中的事情啥也不管,啥也不问,原被告经常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情争吵不休,日积月累,双方感情急剧下降,并且被告多次与前妻联系在原告怀孕期间也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为了家庭忍气吞声,而被告不知悔改,仍然我行我素,导致双方感情日益淡薄,在一次争吵后,双方而分开至今,已达到1年多之久,双方偶尔打电话也是交流离婚事宜,被告也同意离婚,但是均以无法回来办理为借口,现在原被告无法再共同生活在一起,夫妻关系早己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


32、原被告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不好。原被告分居期间,被告对家庭及孩子不尽任何义务,原告从分居开始就在娘家居住,被告从未探望过孩子,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33、原被告双方由于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进入离婚冷静期,后因被告因躲避债务而没有去领取离婚证,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已近半年,对家人及孩子不闻不问,没有责任感。


34、原被告双方脾气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带次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35、原被告相处时间较少,彼此了解不深,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朝夕相处才发现二人性格、三观不合。被告大男子主义,对原告事事干预,原告一旦不听从被告意见,二人就会发生争执。被告对原告十分不信任,凡是看到原告与异性同事或朋友聊天说话便对原告出口辱骂,二人日常生活中有诸多分歧,使本就不深厚的夫妻感情逐渐消磨殆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


36、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生气吵架,没有共同语言,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再在一起共同生活。


37、原被告婚前交往时间较短,相互缺乏了解,属于冲动草率结婚,观念、性格和脾气等方面显露出重大差异,始终无法建立较深的夫妻感情,反而为了家庭琐事纷争不断。被告一直没有持续稳定的工作,原告长期忍受被告的精神折磨,再也难以为继。被告性格暴躁有极端倾向,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创伤。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关系至今没有改善,实在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早已经开始正式分居,截至目前已实际分居超过3年时间。各种原因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38、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结婚。原、被告共同居住房屋拆迁后,被告领取该处房屋拆迁补偿款后不给原告使用,造成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


39、原被告因婚后性格不合,相处不融洽,常因琐事争吵,被告有暴力倾向,经常殴打辱骂原告,致使原告身体和精神均受到伤害,夫妻形同陌路,已经无法共同生活。


40、原被告经人介绍有段草率的恋爱过程,在双方还未彻底了解清楚的情况下,受媒妁父令的强迫在原告家中举行了婚礼,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随着孩子的成长,家庭生活费用的增大,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因此夫妻关系从之前的冷落转为不合,从而导致破裂。原、被告现分居至今,没有和好可能。


41、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让原告不能接受的是被告长期和其他女子保持暧昧关系违背夫妻忠诚义务。被告酗酒和家庭暴力倾向严重,经常酗酒后对原告和孩子进行训斥,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以前为了孩子和完整家庭,对被告原谅,现被告屡教不改,这是原告所不能接受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42、原被告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未建立一定感情基础,加上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因琐事吵架生气,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对家庭也极不负责任,双方关系逐渐恶化,为此双方已分居两年之久,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结束双方之间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特起诉。


43、原被告因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建立真正的感情,生活中经常生气吵架,被告性情暴虐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以致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原、被告分居10年之久,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长达一年之久,双方感情仍未修复,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44、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在婚姻生活中,原、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生气,且被告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顾,且被告有家庭暴力,逐渐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感情破裂,已经无法一起生活下去,原告起诉请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原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实在无法继续与被告生活下去,特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45、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内经常发生口角、打仗,双方已经分居至今。


46、由于婚前双方接触较少,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性格、习惯、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母亲也经常无故辱骂原告,并插手原被告生活,被告甚至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严重伤害了夫妻共同感情,现双方无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47、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存在差异,常常生气不止,被告在手机上决绝表明离婚,还拉黑原告并且被告还把其和女儿的名字在户口本上撕掉,彼此心知肚明难以白首偕老。双方曾去民政局协商离婚未果,春节过年,被告也不回家过年,双方分居已半年之久,情已尽缘已绝,无和好可能。


48、婚后,由于被告沉迷游戏,在玩游戏中出轨多人,多次网贷赌博原告为其偿还贷款十几万,屡教不改。致使原、被告之间感情严重破裂,亦无任何和好可能。双方根本无任何婚姻可持续的基础,婚姻已名存实亡。


49、自从第三个孩子出生不久,被告就经常与原告生气,时有打骂现象。除此之外,还经常威胁原告。致使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已分居二年。原告认为再保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已无任何意义。


50、原、被告在网聊中认识,后确立为恋爱关系,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被告以怀孕为由多次向原告索要费用,催原告结婚,原告出于负责,双方仓促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双方了解不深,导致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同时被告向原告隐瞒自己之前有段婚史。被告经常无理取闹,导致原告精神崩溃,双方也曾商议离婚,但是被告提出的条件原告无法满足,未能协议离婚。现双方两年前就一直处于分居生活状态,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


51、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对家庭、孩子没有责任心,白天孩子由原告母亲照看,晚上原被告分屋睡觉,晚上都是由原告看着孩子,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出轨行为,此行为已严重地伤害了我们的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


52、由于婚前双方认识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以致造成双方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后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原告到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仍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至今已经超过一年时间,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一直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确实无法和好。


53、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孩子。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现被告经常去原告的父母家闹事,辱骂原告的父母及家人,双方已分居近一年。


54、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被告经常酗酒,酗酒后惹是生非。更让原告不能接受的是被告出轨找小三。原、被告从来没有共同语言,性格不合,致使原告从精神上、心理上受到很大的伤害,无法再与被告生活下去。


55、原被告从相识到举办婚礼相处时间较短互相了解不多,登记后双方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在举办婚礼后被告不知出于什么原因拒绝与原告夫妻生活,致使双方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次寻找被告一直躲而不见,致使双方无法生活。


56、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两个月后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了解甚少,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以各种理由与原告吵架,要求与原告离婚。后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至今。


57、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后来家庭琐事争吵不断,由于被告不务正业,不顾家,对家里老人孩子不管不顾,还家暴原告,原告身上至今还留有伤痕,最近这四年零四个月被告对家庭更是不管不顾,四年多未给过家庭生活费用,原告照顾3个子女及家庭十分困难,对被告已彻底失望,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实在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下去。


58、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匆忙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被告经常辱骂和殴打原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


59、由于原被告婚前草率结合,感情基础差在婚姻生活中常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对原告实施冷暴力,夫妻关系逐渐恶化感情破裂。


60、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打骂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再在一起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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