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已全部转移财产,官司还要打吗?
【摘要】很多诉讼案件皆因对方拒不履行金钱债务引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法院渠道获得相应的款项。而作为涉诉的被告而言,为了规避法院执行,可能会铤而走险采取一些转移资产的措施。因此,很多当事人在官司打到一半的时候,才发现对方已经转移了其名下全部资产,面临着后期判决无法执行到位的困境。为此,本律师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之后,整理以下应对方法,供您参考借鉴。
常规措施一: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可处罚款、拘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对于法院未对相关责任人处理罚款、拘留的,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罚款、拘留建议。如法院仍未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可以委托律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被执行人:罚款、拘留措施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常规措施二:不履行裁判而被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6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被执行人:反正没钱,多加点利息又何妨!
常规措施三:不履行裁判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8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被执行人:我去一个你们找也找不到的地方!
如果你认为执行程序走到这里就全部结束了,可以执行终本了,那就错了!
因为具备一定技术含量的执行措施还未尝试,这就是为什么需要在执行案件中聘请律师参与执行的原因,且看小编的以下分析:
措施一:申请法院搜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6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6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条件:需掌握证据证明对方拥有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例如,通过调取个人或者单位的银行流水,了解资金走向;单位营业至今的会计账簿由谁保管,进行调查询问。
措施二:撤销减资行为
1、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关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3、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4条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注意:对于执行转破产的企业,密切留意与该单位有关的所有案件,了解该企业的客户关系,对于发现财产线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措施三:处罚协助执行人
擅自解冻账户: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3条规定,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擅自发放工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擅自转让股利: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6条规定,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2)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注意:如果发现对方现在生活出行与执行前丝毫无差,还在领取工资、报酬的,或者还在从事其他投资的,则极有可能存在上述情况。
措施四:限期追回财产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人民法院未及时查处的,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提请法院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意:通过调查银行卡的银行流水、电话费等,获取线索。
措施五:追加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执行被执行人的情形如下所示:
1、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2、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3、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5、其他组织的债务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股东、出资人及发起人: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上述追加被执行人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具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注意:通过拓宽被执行人,增加获得执行的可能性。
措施六:代位追债诉讼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代理执行案件中,笔者遇到过不少被执行人主动要求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去要债,以此抵偿案涉债务。对此,即便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方案,对于尚未确定的债务所产生的费用,应当全部由被执行人承担必须写入书面的合同中。对于已经确定的债务,可以尝试通过该方法获得执行。
注意:被执行人不愿做的事,申请执行人来做,法律费用仍旧由被执行人承担。
措施七:撤销减资诉讼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形式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五年内都不知道的,则权利消灭。因此,一旦申请执行人知道被申请执行人在无偿转让资产的,应当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转让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全部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注意:被执行人自损财产或者隐匿资产的行为,必须制止。
措施八:律师协助调查
通过对有关执行案件困境分析,被执行申请人逃避执行主要有以下方式:
1、通过假离婚方式,将所有名下资产转移给前妻;
2、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将其名下股份全部转让给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亲友;
3、与他人签订资产托管合同,将名下全部资产转移给托管人;
4、通过购买高额保险转让名下资产;
5、通过为父母、子女购买房产等方式转移资产;
6、与他人签订股权代持合同,以幕后投资人行使公司实际控制人权利;
7、在境外银行开设账户,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逃避执行;
8、将银行账户内存款以现金方式全部取出,规避账户冻结;
9、通过签订有关合同将可供执行的资产变成不可执行的资产。
注意:当事人可以在委托律师后,律师可以通过互联网数据检索、申请法院调查令调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等方式查询有关财产变更或者转移线索,协助法院搜集逃避执行的证据。
措施九:执行悬赏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注意:重赏之下,必有奇迹。
措施十:提起刑事控告
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意:刑事追责作为最后一道权利保障屏障,前提是要掌握对方存在隐匿资产的行为线索及相关证据,要求较多,证据要求较高。
来源:张家港刘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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