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5万元!庆阳中院开出首份逾期举证罚单
近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庆阳某商业银行与折某某、李某某、段某某、原审被告李军某、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查明庆阳某商业银行将形成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贷款催收通知书未及时向一审法院提交,而是在提起上诉后将其作为二审证据向市中院提交,因该项证据系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重要证据,致使二审采纳该项证据后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依法作出罚款50000元的司法惩戒。
庆阳中院认为,庆阳某商业银行持有认定基本事实的重要证据在一审不予提交,直至二审逾期提交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导致二审认定事实发生部分改变,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影响审理结果,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规定,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庆阳某商业银行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
【法官说法】举证既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诉讼权利,也是当事人配合法院查明案件客观事实的义务。一些当事人对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重视不够,甚至恶意逾期举证拖延审理周期,这不仅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影响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损害司法权威。希望通过这起处罚案件,提醒当事人及律师、法律工作者,在诉讼中能够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诉讼权利,承担自己的诉讼义务。
来源: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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