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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未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认定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06)普法百科29

审理法院: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

案号:(2021)渝0115民初3972号


案情介绍

原告冯某于2020年8月5日在被告动福源公司从事焊工工作,被告动福源公司未与原告冯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原告冯某购买社会保险,原告冯某在被告处工作八个月,其平均工资为7706.37元,原告冯某遂向本院起诉,以被告动福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其与被告动福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向原告冯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冯某并于2021年4月2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分别向被告动福源公司的两个经营场所邮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被告动福源公司拒收。


被告动福源公司辩称,其没有收到原告冯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原告冯某自己不来上班的,故其不应向原告冯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原告冯某于2021年3月15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以被告动福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其与被告动福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动福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此时原告冯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被告动福源公司,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虽然其后原告冯某仍回到被告动福源公司做了一些扫尾工作至2021年3月31日,但此时原告冯某只是做扫尾工作,原、被告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双方不再具有劳动关系所应当具有的人身依附性和财产从属性,即双方未重新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因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权为形成权,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关系即解除,劳动关系一旦解除,即发生相应的确定性的法律后果。故其后原告冯某虽数次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不能再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即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3月18日解除。现原告冯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被告动福源公司应向原告冯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原告冯某于2020年8月5日到被告动福源公司工作,2021年3月1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其在被告动福源公司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被告动福源公司应向原告冯某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原、被告对按照7706.37元/月的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无异议,故被告动福源公司应向原告冯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706.37元。判决如下:

被告动福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冯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706.37元。

法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冯某于2020年8月5日到被告动福源公司从事焊工工作,双方从2020年8月5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后续单位因为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原告陶某是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为被告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在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均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那么本案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离开单位之日还是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到达之日呢?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费中除了一部分是国家用于社会统筹外,还有相当部分是单位代缴记入劳动者个人帐户的,本质上属于劳动者个人收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其性质与不支付劳动报酬相似,应当赋予劳动者合同解除权。另一方面,社保费的缴纳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保基金系统,关系到劳动者年老、失业、患病时的保障,甚至社会稳定,因此对单位应当从严要求。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随时通知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的规定,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采取向违约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的形式来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自解除通知书到达对方时解除。同时,守约方也可以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此时,合同的解除时间为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来源:在法律道路奔跑的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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