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供述得到印证型命案在审理时的难点
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远非逻辑上的“三段论”推理可以比拟。认罪供述得到印证型命案中较为常见的破案线索,有被害人死于嫌疑人住处、嫌疑人与被害人同住后去向不明、证人证明嫌疑人与被害人失踪前同行、监控录像证明嫌疑人接近犯罪现场,以及嫌疑人自首等五种情形。
认罪供述得到印证型命案在审理时存在以下难点:
一、证明标准把握难
刑事案件中长期适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比较原则和抽象,具体适用中的理解会存在差异。
在认罪供述得到印证型命案中,被告人供述是串起整个证据链的关键,但对其供述的印证方法并不统一。在“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要求下,如何判断该类案件中以言词证据为主的证据链条已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存在一定难度。
二、翻供审查判断难
被告人供述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决定其供述易趋利避害。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容易出现供述前后不一致或翻供的现象。被告人供述一般表现为讯问笔录和当庭供述。笔录证据会存在口语转化、内容取舍、归纳总结等情形,容易造成口述信息的缺失或失真,出现笔录前后不一致情形时需认真核实。
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也容易出现反复或翻供等现象。在物证不充足时,如何有效甄别被告人的谎言和正确判断事实是审理此类命案的难点之一。
三、证据综合分析难
在认罪供述得到印证型命案中,排除第三人作案、排除第三人配合作案和冒名顶替等情形是构建完整证据链条不可或缺的环节,需要法官对被告人的供述与查证的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分析和综合判断。既要确保各个证据所印证的事实不存在矛盾之处,也要确保诸项证据印证事实串联之后指向的结论事实具有唯一性,还要确保完全排除嫌疑人通过其他途径获知相关作案细节后予以供述的可能。
对该类命案证据的审查要准确把握司法真实与客观真实的辩证关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遵循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基本要求,在确认单项证据合法、真实、有效的基础上,注重审查口供与关联证据的印证性、逻辑性、全面性。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