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七年不给抚养费?法院这样判
原告和被告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一子。2016年双方因为感情不和等原因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儿子跟随原告生活,生活费由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直到18岁止,教育、医疗及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双方共同承担,其教育费和医疗费直到儿子学业结束。
可双方离婚后,被告仅支付了每年应付抚养费的一半,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离婚后的七年间原告只好自行承担儿子的教育、生活等费用。为维护儿子的合法权益,原告将其诉至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怀德人民法庭经审理认为,父母负有对未成年人子女教育、抚养和保护的义务。原被告虽已离婚,但其应负的法律义务并不能免除。本案中,双方离婚时,对抚养权及抚养费承担进行了约定,该约定有效。原告作为儿子的母亲,垫付了本应由被告负责的抚养费用,对于原告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其儿子7年来的生活费以及在此期间发生的教育、医疗等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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