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与行人相撞 责任如何划分?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
发生交通事故较多的是机动车辆
但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也偶有发生
那么非机动车与行人相撞
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延吉市法院就受理了一起
民事侵权案件
该案就是非机动车与行人相撞产生的纠纷
下面就和我一起来看看
法院是如何划分责任的吧!
某天中午,青年男子黄某戴耳机驾驶自行车,沿延吉市公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公交站点时,与要乘坐公交车的王大娘相撞。王大娘被撞倒且感觉左腕疼痛,遂到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
一个月后,王大娘前往交通管理部门查看监控,找到了与自己相撞的黄某,并与黄某协商赔偿事项,但黄某表示拒绝赔偿。无奈之下,王大娘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5万余元。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王大娘认为自己受伤是黄某的过错,黄某应当赔偿,黄某则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双方就此僵持不下。
经法院查看事故现场录像发现,事发时公交站点有三辆公交车进站,王大娘要乘坐的公交车停在最后,于是王大娘小跑跑向后方,但因其未抬头看路况,且前方有行人遮挡视线,与行人错身1秒后和公交车后方骑自行车驶来的黄某相撞,王大娘被撞后倒地。失去平衡的自行车歪斜,使得黄某脚点地停顿,但因其戴耳机听力受限未做停留便离去。
法官经审理认为,非机动车和行人相撞时,事故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本次事故发生时,黄某作为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出行安全意识,但其在公交车站上下车乘客流量较大的情况下,并未采取明显减速、避让等安全措施,导致本起事故发生,且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查看事故情况,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王大娘在准备乘车时,路上虽有行人遮挡视线,但自身并未尽到注意查看路况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法官经综合考量,认为黄某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判决黄某向王大娘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2.9万余元。黄某提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黄某依法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法官心得
现实生活中的交通事故多种多样,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充分衡量受害人与侵权人的利益,在充分保护人身权的基础上,灵活适用“优者风险自担”原则,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出行,或驾驶、乘坐交通工具时,要提高自身安全防护意识,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在源头上避免类似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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