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了十多年的孩子竟然不是亲生的!能要赔偿吗?
一、基本案情:
2001年,谢某(男)与张某(女)相识恋爱后同居。2003年夏天,两人登记结婚。2003年9月,张某生育一子K。2009年,谢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生育一子K,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500元抚养费”。
其后,谢某因某事件而怀疑K并非其亲生子。2020年3月,谢某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与K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进行医学鉴定。该中心的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谢某为K的生物学父亲。
获知结果后,谢某曾去找张某讨说法,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谢某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并非K的生物学父亲、张某向其返还抚养、张某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法院判决:
1、确认谢某并非K的生物学父亲。
2、张某向谢某返还K的抚养费82999.82元、牙齿矫正费4800元。
3、张某向谢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三、判决理由:
1、……经鉴定,谢某与K并无血缘关系。因此,谢某对K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故谢某抚养K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故谢因无因管理承担了不应承担的抚养费,张某应当予以返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谢某、张某用共同财产抚养K,谢某的经济利益受损,故张某应当赔偿张某遭受的损失。张某、谢某签订的协议离婚约定谢某每月支付500元作为K的抚养费,这使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张某进一步从中获得不当利益。因此,张某应向谢某返还抚养费。
2、至于谢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想见,常年父子关系的维系下来,谢某及其家人对K倾注了情感,一朝得知两者在血缘上并无亲属关系,对谢某及其家人的精神伤害程度不言而喻。故本院酌定支持4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 劳动法梁昌俊律师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