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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原件就可以不用还款吗?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07)普法百科19

热播电视剧《底线》第一集中

被告因原告未妥善保管借条

导致借条丢失

而不承认借款的事实

法官助理周亦安

用调解方式妥善处理了此案


无独有偶

日前

泰宁法院审理了一起

被告撕毁借条的借贷纠纷

没有借条原件,借款可以不还吗?

借款人强行

撕毁借条

案情简介

2009年间,杨某向周某借款20万元,并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

因杨某未还款,2022年间,周某到杨某办公室商谈还款事宜,并应杨某要求将借条原件拿给杨某看;后杨某不顾周某阻拦擅自将借条原件撕毁。


之后,周某报警,民警对二人进行询问,杨某对撕毁借条的事实予以认可。此后,杨某仍未还款,周某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杨某辩称,案涉款项系投资款,自己已将20万元偿还完毕,因此撕毁借条。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人具写的借条是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并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的债权凭证,是直接证据。本案中,杨某对撕毁借条原件的事实予以认可;周某主张案涉款项系借款,并提供借条复印件;杨某虽抗辩案涉款项系投资款,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足以反驳周某提供的证据,且杨某在两次庭审中的陈述及与其在派出所的陈述存在多处不一致情形

派出所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为借款人杨某)

而周某提供的借条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能够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杨某因项目资金周转需要向周某借款20万元并形成借条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已偿还问题,综合双方提供的资金往来证据、二人在派出所的陈述,及杨某未经周某同意、不顾阻拦擅自撕毁案涉借条的不寻常行为,可以认定案涉借款尚未偿还。为此,一审法院判令杨某应向周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生效后,杨某按协议约定履行完毕。


出借人应妥善保管好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的原件。建议预留借条或欠条的复印件,在与借款人协商还款事宜时尽量出示复印件,以免原件落入他人之手或遭他人毁损。平时,要防止借条原件被盗窃、丢失或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若原件出现缺角、缺损或字迹模糊等情况,其证据效力可能受到影响。若借条原件丢失或毁损,债权人应及时保留现场相关证据。在没有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

借款人偿还借款,应尽量使用银行卡第三方支付,使交易留痕。银行转账或通过微信、支付宝还款时,最好写明款项用途,即备注归还哪一笔借款、偿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切不可通过撕毁借条原件等不合理方式处理纠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支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文稿来源:泰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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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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