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损伤,用人单位赔偿后请求追偿,法院怎么判?
员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
用人单位赔偿后能不能对员工进行追偿?
什么情况下能追偿?
近日,大田法院审理了
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驳回用人单位的追偿请求
案情回顾
首先,某环保设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招用余某时未要求其有驾驶叉车资格,招用后亦未培训其驾驶叉车。其次,廖某、余某在某环保设备公司的指派下,至买受方厂房安装设备,因设备高度达三米以上,但某环保设备公司却未提供相应的高空操作设备及安全防范设备,余某为完成工作任务,选择驾驶买受人厂房内的叉车,让廖某站在叉车臂上进行焊接,余某并不存在重大的过失。综上,遂驳回某环保设备公司对余某的追偿请求。
文稿:大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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