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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帮人非法走账,构成犯罪!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07)普法百科27

日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周某、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两被告人因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协助转移网络犯罪资金被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被害人霍某因遭遇网络诈骗,先后向被告人张某的银行卡内转入总计人民币8550元,后该笔资金被转移。发现被诈骗后,霍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周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周某、张某提起公诉。

被告人周某自述获利2828元,被告人张某自述获利约3000元。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周某、张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2828元、3000元至公诉机关,并赔偿被害人霍某8550元。

裁判结果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张某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该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查明,2021年10月,被告人周某明知上家利用银行卡转移网络犯罪资金,仍将本人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上家,并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转移流入卡内的资金。

2021年11月,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周某将银行卡提供给上家用于转移网络犯罪资金,仍将本人名下和其父亲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被告人周某,由被告人周某提供给上家,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移流入银行卡内的资金。

法院综合考虑两名被告人分别有自首、到案后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主动退缴非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周某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频发。犯罪团伙往往以“返利”“无风险”“无成本”诱使他人出借银行卡,用于转移犯罪所得,为自己提供作案便利。对于出借方来说,看似零成本、高回报的出借背后却潜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经不住诱惑就会触犯法律,甚至沦为犯罪分子。

幸福生活都是奋斗出来的,不要贪小便宜,更别妄想一夜暴富。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出借银行卡,如发现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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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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