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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如何辨别真伪?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07)普法百科24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对于借条或借款给付不予认可,法院如何综合审查?这不仅关系到债权人权益的维护,更是对社会信用体系的捍卫!


日前,巨野法院谢集法庭员额法官高圣军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07年6月30日以现金形式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偿还。无奈,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

被告辩称,从笔迹上看,借条前半部分内容与最后署名明显不同,另外被告本人会写字,不会存在他人代签的情况,借条签订时间较久远,被告无法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借款约定,所以被告目前无法确认原告提交的借条是否为被告所写。且借条仅为借款合同,原告未依约履行借款义务,所以无权要求被告还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拒绝对借条字迹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被告争议事实发生在2007年,自然人之间资金往来多为现金交易,且原告当时经营化肥批发,现金往来更为便易;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借款40000元”,说明双方对此款项的性质并不存在误解,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合意。

依照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借条》中的“今”字即表明《借条》的出具即是对已有事实的确认,即被告出具《借条》之前或同时已收到该款项。综上,本案被告程某乙向原告程某甲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认可。对于原告诉求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400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五条第二款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法官提醒

俗话说:“借钱容易要钱难”。实践中,往往出现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情侣等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很多人在借贷中因碍于颜面、过于信任等原因,而不注意借贷凭证的制作、留存,往往造成财产与感情损失。因此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亲兄弟明算账”,同时还要“借钱须谨慎、借条须规范”。

来源:巨野县人民法院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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