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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转移的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吗法律(婚内买的社保离婚分割么)

即答编辑2个月前 (03-25)普法百科2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婚内转移的离婚时可以分割吗(婚内买的离婚分割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以案说法|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财产,能起诉重新分割吗?

案例

2017年,邵女士与陈先生离婚。2021年,因财产分割问题,邵女士诉至法院,称离婚当天,陈先生曾在不同网点取款共计33万元是在非法转移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要求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按此规则进行分割。邵女士的要求合法吗?

以案说法

合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金山:丈夫彩票中了800万转移家庭财产 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割财产 法院判决来了

上海金山有位丈夫

天降大奖后

却做起了“搬运工”

瞒着妻子频繁大额取现

面对空空如也的彩票账户

离婚时

妻子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张女士和陈先生于2003年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女士女儿、陈先生儿子与二人共同生活,并由陈先生掌握家中财政大权。陈先生平日里爱买彩票,婚后因彩票中奖获税后收入800万元,不过陈先生在经济上对张女士十分苛刻、处处防范,从不告知张女士家庭收支情况。

2020年,张女士因不堪忍受陈先生及其家人的冷暴力,遂诉请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诉请。2021年,与丈夫分居一年多的她,再次诉请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女士认为

800万元彩票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且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转移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主张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陈先生不分或者少分。

陈先生辩称

婚后确因彩票中奖累计获得收入约800万元,但款项都用于家庭开支、理财投资、购买彩票等,截至起诉时已全部支出。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先生自2009年起,数次获中巨额彩票,累计获利约790万元。外加二人婚后其他收益,夫妻收入共计850万元,双方均认可其中的770万元由陈先生保管。在扣除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共同添置家庭大宗资产支出、共同为子女购置车辆房产支出以及陈先生购买彩票支出外,法院认定陈先生处仍有250万元财产无法查清去向。

另查明,陈先生自2009年起便存在频繁的大额(单日金额5000元以上)取现行为,多个账户累计取现约423万元。

争议焦点

1

在陈先生处保管的、未合理说明去向的

250万元款项是否应认定为被隐藏、

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

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该笔250万元大宗款项系从被告陈先生账户中取现,被告应就该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原告知情并同意该笔款项的使用承担举证责任。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坚称款项用于家庭开支,与法庭查明事实相矛盾,因此法庭认为被告存在举证缺陷。在本案判决作出前,法院多次要求被告如实告知财产去向,被告仍未合理说明。

夫妻双方关于婚后共同财产负有相互诚实告知义务,被告自彩票中奖开始,就存在长期频繁取现行为,其行为有悖夫妻之间的诚信义务,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上述行为属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2

被告转移、隐匿的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最终,法院酌情确定陈先生向张女士支付140万元。

当婚姻的情感色彩如潮水般退去,财产的争夺就如冰山浮出水面,很多人努力“抢占先机”,导致在婚姻大战中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屡见不鲜。

侵害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度是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在无特别约定或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即为夫妻共同共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一方未与另一方协商一致、非为家庭生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就会侵犯到另一方的财产权。此时,受侵害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要求法院判决侵害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再次

诉请分割。

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夫妻一方刻意隐瞒的情况下,另一方很难及时发现。如离婚后才发现该行为的,可以请求法院再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时,对实施了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原则依然适用。

夫妻间应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双方应主动、坦白、诚实地列出全部财产,以便双方依法公平分割。任何一方违背诚信,恶意隐瞒的行为都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因此不分或少分处理是对恶意侵害行为的制裁和惩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婚姻是所小船,那良好的经济基础就是坚固的船身,可以让家庭抵御风暴的侵蚀,但如果想让小船行稳致远,尽揽美丽的人生风景,就离不开船手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亲密合作。幸福的婚姻始于信任,止于猜忌,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漫画:王杉

编辑:任喆

离婚时,一方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咋办?看看这个案例

夫妻因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本应一别两宽、各自安好,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一方为了谋求更多财产,而在离婚前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面对这种情况,另一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就让我们以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案件为例,了解一下如何依法分割婚内财产,打赢夫妻共同财产“保卫战”。

2013年12月,冯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2016年生育了两个女儿。

2014年7月,李某与胡某共同投资设立了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李某持股比例为75%,胡某持股比例为25%。

2020年10月,李某向南山法院起诉要求与冯某离婚,称双方因感情不合长期分居。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原告冯某将被告李某诉至南山法院,表示被告李某在提起离婚之诉前已着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表现为: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李某将其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75%的股权以低价分别转让给被告胡某、被告年某,电子商务公司的持股比例变更为被告年某持股2%,被告胡某持股98%。被告李某将全部股权转让后,即起诉与原告离婚。原告冯某认为,被告李某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75%的股权属于其与被告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与胡某、年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与正常的股权交易行为明显不符,被告李某此举显然是为了在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涉案电子商务公司为VIE架构,涉及境外主体、关联交易、协议控制等待证事实,在民事案件中查明股权价值及实际持有情况难度极大。南山法院通过调查取证、通知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等多种方式,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证明妨害规则等多种方法进行判断,查证相关事实。

南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股权属于其与原告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系电子商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电子商务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系估值较高的品牌互联网金融企业,该公司作为其境外关联公司的技术支持平台、成本中心,是境外关联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该公司与其境外关联公司的估值及关联品牌价值等割裂开来计算。被告胡某、年某作为电子商务公司的股东或管理人员,亦表示知晓被告李某与原告冯某自2018年底起夫妻感情已经出现裂痕,在明知电子商务公司股权价值较大的情况下,仍以不合理低价受让股权,使实际控制人李某在工商登记层面显示与电子商务公司并无关联,同时被告胡某、年某明知并协助被告李某在电子商务公司内部继续履行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南山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与被告胡某、被告年某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被告胡某、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将其名下的电子商务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李某名下。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李某、胡某、年某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离不开夫妻之间的信任与尊重。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置权,任何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都可能影响家庭和谐。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夫妻一方在发现配偶故意隐瞒、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后,应及时取证,在掌握充足证据后,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转移财产的一方得到应有的惩戒。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上述行为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撰文】邓子良 丰雷

【通讯员】熊晓婷 徐睿

夫妻因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本应一别两宽、各自安好,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一方为了谋求更多财产,而在离婚前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面对这种情况,另一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就让我们以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案件为例,了解一下如何依法分割婚内财产,打赢夫妻共同财产“保卫战”。

2013年12月,冯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2016年生育了两个女儿。

2014年7月,李某与胡某共同投资设立了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李某持股比例为75%,胡某持股比例为25%。

2020年10月,李某向南山法院起诉要求与冯某离婚,称双方因感情不合长期分居。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原告冯某将被告李某诉至南山法院,表示被告李某在提起离婚之诉前已着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表现为: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李某将其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75%的股权以低价分别转让给被告胡某、被告年某,电子商务公司的持股比例变更为被告年某持股2%,被告胡某持股98%。被告李某将全部股权转让后,即起诉与原告离婚。原告冯某认为,被告李某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75%的股权属于其与被告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与胡某、年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与正常的股权交易行为明显不符,被告李某此举显然是为了在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涉案电子商务公司为VIE架构,涉及境外主体、关联交易、协议控制等待证事实,在民事案件中查明股权价值及实际持有情况难度极大。南山法院通过调查取证、通知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等多种方式,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证明妨害规则等多种方法进行判断,查证相关事实。

南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股权属于其与原告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系电子商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电子商务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系估值较高的品牌互联网金融企业,该公司作为其境外关联公司的技术支持平台、成本中心,是境外关联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该公司与其境外关联公司的估值及关联品牌价值等割裂开来计算。被告胡某、年某作为电子商务公司的股东或管理人员,亦表示知晓被告李某与原告冯某自2018年底起夫妻感情已经出现裂痕,在明知电子商务公司股权价值较大的情况下,仍以不合理低价受让股权,使实际控制人李某在工商登记层面显示与电子商务公司并无关联,同时被告胡某、年某明知并协助被告李某在电子商务公司内部继续履行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南山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与被告胡某、被告年某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被告胡某、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将其名下的电子商务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李某名下。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李某、胡某、年某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离不开夫妻之间的信任与尊重。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置权,任何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都可能影响家庭和谐。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夫妻一方在发现配偶故意隐瞒、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后,应及时取证,在掌握充足证据后,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转移财产的一方得到应有的惩戒。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上述行为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撰文】邓子良 丰雷

【通讯员】熊晓婷 徐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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