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母亲改嫁了,能否拒绝支付赡养费?
大家都知道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
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
再婚的情况十分普遍
那么成年子女对于再婚父母
是否还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呢
关于这件事情的孰是孰非
就让我们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来看一看
李大妈年近70,有两个儿子钱小一和王小二,钱小一是亲子,王小二是继子。钱小一父亲去世,李大妈改嫁给王小二的父亲王大,当时王小二10岁左右。但王小二成年后,王大也因病去世了,李大妈又改嫁了他人。2020年,李大妈因治疗乳腺癌花费医疗费及护理费3万元。由于两个儿子都不愿意赡养自己并承担其患癌后的相关费用,李大妈无奈将钱小一和王小二告上了法庭。
“我一个老太婆,原来靠失地农民费也能勉强生活,但是去年我查出来癌症,光看医生就花了很多钱,现在就因为我改嫁了,两个儿子不光不给我看病的钱,赡养费也不给了!”
法庭上,李大妈很是伤心。但钱小一和王小二却各自有不同的想法。
钱小一认为,李大妈在自己年幼时就离开了,对自己未尽到抚养义务;自己是否应承担赡养义务,要承担多少数额,请法院认定。
王小二则认为,王大去世后,己方与李大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如李大妈不改嫁,自己愿意给李大妈养老送终,但是李大妈违反约定再次改嫁了,所以自己不愿承担相应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大妈与钱小一系亲生母子关系。1990年左右,李大妈改嫁至王大家中,与王大及其儿子王小二共同生活至王小二成年。王大去世后,王小二与李大妈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若李大妈不再改嫁,王小二提供住处,医疗费凭票据由王小二支付。后李大妈改嫁他人,双方发生矛盾。2020年,李大妈因患癌症至医院就诊,为此花费医疗费、护理费3万元。
审理中,李大妈称其现有失地农民补贴1000元/月以及独生子女费960元/年,除此之外,无其他收入;钱小一称其系普通工人,月收入5000元左右,王小二称其系普通工人,月收入不固定。
3月1日,惠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钱小一、王小二各向李大妈支付医疗费、护理费15000元,并于每月月底前各向李大妈支付赡养费500元。
法官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李大妈已近古稀之年,且患有疾病,属于法条中“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钱小一作为李大妈的亲生儿子,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的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所以李大妈与王小二签订的“不得改嫁否则不予赡养”的协议书违反了该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故王小二以此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羊羔跪乳,乌鸦反哺,孝敬父母乃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钱小一、王小二应尽己之能对李大妈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最终,法院结合当地的人均消费性支出、李大妈的实际需求以及钱小一、王小二的经济情况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案援引民法典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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