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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离婚房产怎样分割(贷款买房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离婚怎样分割(贷款买房离婚房产怎么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时,如何分割按揭中的房产?

【导语】当夫妻关系结束时,赖以存在的共同财产就要面临分配。但由此引起的纠纷却也很多,双方都想多分割一些财产,从而僵持不下。那么离婚时,如何分割按揭中的房产?

【情景案例】

2007年9月,沙某和李某登记结婚,沙某在一所中学任数学老师,妻子李某在一家加油站工作,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

2010年8月,夫妻二人在市中心看中了一套房屋,感觉房屋的方位、设计均不错,于是以李某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一次性支付首付款27万元,余款以沙某的名义办理了按揭手续。2013年10月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2016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在房屋如何处理方面,无法协商一致。

请问:该房产应该如何处理?

【杨律分析】

本案涉及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考虑形式方面的产权登记外,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

本案中,沙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的房屋,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归两人共同所有。针对此类案件,法院通常会考虑照顾女方、子女及无过错方等因素,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平衡各方利益,公平、公正地处理。

【杨律提示与建议】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揭房屋,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处理呢?通常情况下,有两种处理方案:

(1)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则采用竞价方式处理,房屋归出价高的一方所有。同时,取得所有权的一方负责继续归还按揭余款,并按照房屋市价的一半向对方支付财产对价。

(2)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在征得抵押权人即贷款银行同意的情况

下,由法院委托拍卖或双方自行售出,再平均分割房屋出售款。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一方贷款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2013年,李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2014年李先生与张女士相识,2015年李先生与张女士登记结婚。结婚后李先生用自己的工资收入偿还房屋的银行贷款。2019年李先生与张女士夫妻感情出现问题,于是李先生便让其父母通过父母银行账户转账到李先生还贷银行账户的方式偿还银行贷款。

2021年,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同时主张李先生给付此套房屋的折价补偿款。李先生认为,此套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用其个人工资收入偿还的银行贷款,此套房屋与张女士无关,不应给付张女士房屋折价补偿款。并且一部分银行贷款是由李先生父母帮助偿还的,李先生父母帮助偿还的贷款部分属于其父母对李先生的个人赠与,也与张女士无关。

【判决结果】

一、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位于某市某区某号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第××号)归被告李某所有,该房屋未清偿完毕贷款由被告李某负责清偿,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房屋折价补偿款50万元。

【律师解读】

律师根据《民法典》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解读如下:

一、此套房屋是李先生的个人财产,还是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李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一审法院认定李先生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此套房屋李先生是否应给付张女士折价补偿款?如果需要给付,按照什么原则给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套房屋系李先生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虽然婚后用李先生工资收入支付的银行贷款,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李先生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李先生和张女士协议处理。李先生和张女士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李先生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李先生的个人债务。李先生和张女士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李先生对另一方张女士进行补偿。因此,法院判决李先生给付张女士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父母偿还的银行贷款是对李先生的个人赠与,还是对李先生与张女士夫妻的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李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李先生父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为李先生和张女士购置房屋出资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但李先生与张女士之间没有约定。虽然李先生主张为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但没有提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证据,仅以其父母有单独赠与的意思表示予以抗辩,不具有盖然性的证明效力。所以法院判决李先生父母偿还的银行贷款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李先生和张女士依法分割。

综上,对于婚前一方贷款购买、婚后用自己的工资收入偿还银行贷款的房屋,离婚时认定为婚前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即使一方父母帮助偿还银行贷款,但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归婚前购房人所有,或者未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归婚前购房人所有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双方协议不成的,房屋归不动产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法院对房产的分割采取两种方式。要么不予处理。要么直接分割。直接分割又分为按份共有,作价补偿,变价补偿三种常见方式。

第一种情形,不予处理。

主要有以下这么几个情况。

原被告均同意不做分割处理的。

原告仅起诉离婚而不提财产分割。

被告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查清的情况。

房产涉及第三人的权益。常见于房屋存在贷款。或者权属不清的。

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的。

第二种情形,直接分割。

按份共有。肯定按照各自份额进行分割。一般是平均分割或者是给一方适当多分。

作价补偿。双方可协商确定数额,协商不成的进行评估作价。

对于婚前个人出资,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

法院综合考虑,房产购买及房产增值率,成新率等。具体计算公式为婚后共同还贷/2除以购房款*房屋现值。

婚后共同出资购房的房产。

房屋现值除以2。

第三种情形,变价补偿。

变价补偿是指房屋出售,拍卖或变卖,将所得价款按照产权份额进行分割。这种分割方式相对简单。只是需要注意,变卖后的房产是否还有剩余价值可以进行分割。

离婚时法院对房产的分割采取两种方式。要么不予处理。要么直接分割。直接分割又分为按份共有,作价补偿,变价补偿三种常见方式。

第一种情形,不予处理。

主要有以下这么几个情况。

原被告均同意不做分割处理的。

原告仅起诉离婚而不提财产分割。

被告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查清的情况。

房产涉及第三人的权益。常见于房屋存在贷款。或者权属不清的。

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的。

第二种情形,直接分割。

按份共有。肯定按照各自份额进行分割。一般是平均分割或者是给一方适当多分。

作价补偿。双方可协商确定数额,协商不成的进行评估作价。

对于婚前个人出资,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

法院综合考虑,房产购买及房产增值率,成新率等。具体计算公式为婚后共同还贷/2除以购房款*房屋现值。

婚后共同出资购房的房产。

房屋现值除以2。

第三种情形,变价补偿。

变价补偿是指房屋出售,拍卖或变卖,将所得价款按照产权份额进行分割。这种分割方式相对简单。只是需要注意,变卖后的房产是否还有剩余价值可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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