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竟不予立案?
近日,金沙县人民法院安洛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欲申请执行的邻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廖某与周某两家房屋相邻,因周某翻建房屋,导致廖某房屋受损,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廖某无奈之下,将周某诉至安洛人民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对廖某房屋受损等级进行鉴定后,认定廖某房屋需拆除重建,故周某与廖某在法官主持调解下达成了一致协议:由周某赔偿廖某房屋重建费用9万余元,周某预先支付一半的赔偿款,剩余尾款约定在廖某房屋主体拆除完毕后一次性结清。
在廖某将房屋主体拆除完毕后,周某因担心廖某新建房屋可能对其房屋造成损害,便一直未付清剩余款项,廖某遂又来到法庭咨询:法官,我该如何申请执行立案?
承办法官在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考虑到此案处理不好将会加深邻里矛盾纠纷,遂立即通过电话与周某进行沟通,推心置腹地劝解周某,邻里之间应当互谅互让,且要诚实守信,按调解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义务。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后,周某不好意思地说:“我愿意付清尾款,但想请法官来帮我们做个见证,也好帮我们写个收条。”
次日,承办法官按照约定,通知廖某来到周某家中,当场帮助双方拟写收条,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周某立即通过微信转账向廖某支付了尾款,廖某在收条上签名捺印后,将收条交予周某收执。
至此,邻里间重修于好,一起相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来源 金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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