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不履行孩子抚养教育义务,另一方是否可要求赔偿?看看这起案件
近日
南丹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中
发出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案件回顾
2023年5月,阿素来到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据悉,阿素和阿永于2010年相识并决定结婚,后因性格不合时常发生争吵,在2016年一次矛盾后,阿素独自回到娘家居住,直至2023年已分居七年。因调解无果,两人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法院判决离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阿永向法院提起要求阿素赔偿。
而后承办法官了解到,阿素和阿永在婚内生育了一个孩子(小正)系未成年。并查实,阿素在分居及离婚诉讼期间,未履行对小正的抚养和家庭教育职责,未定期探视,也未给付小正生活费、学费等相关抚养费用。
最后,法院判决阿素和阿永离婚,小正由父亲阿永抚养,阿素每月规定期限支付小正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按实际支出各承担一半,直至小正年满十八岁为止,由于分居期间,阿素未能够履行孩子抚养教育义务,忽视了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对未成年子女未尽到一个母亲应尽的责任,未给予子女足够的关心和爱护。小正缺乏母亲的教育和陪伴,身心健康发育产生了不利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的行为。而这期间是父亲阿永独自陪伴抚养小正,阿素赔偿阿永4万余元。
为责令阿素切实履行监护职责,2023年7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法官向阿素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责令义务履行人阿素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及时关注小正的生理、心理状况,尤其应加强情感沟通。
责令阿素按时给付小正的生活费、学费等相关抚养费用,并及时了解小正的生活、学习情况,通过定期探望、电话联系等方式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家庭教育令》
不是惩罚家长
而是要为家长赋能
给予家长支持、指导和帮助
在开始新的人生的时候
不要让孩子成了牺牲品
什么是《家庭教育指导令》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人民法院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发出的法律文书。2023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制定的《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明确,符合这些情形,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决定书的形式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法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来源:南丹法院城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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