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
一、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
有什么区别?
1机构不同
劳动保障监察主体是人社部门,具体由其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其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实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人社部门、工会和企业三方面代表组成,在人社部门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承担日常工作;
2法律行为不同
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作用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3认定案件事实的方式不同
劳动保障监察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主要采取依法调查、检查的方式,且案件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人单位、投诉人等提供证据并不能免除行政机关作为证明主体的证明责任;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仲裁机构居中裁判,根据证据和一系列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
4法律后果不同
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劳动监察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裁决。
5时效期间不同
劳动保障监察的时效为两年,即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自发生(完成或者停止)之日,或者连续状态、继续状态终了之日起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以后,若无法定除外或者中止、中断情形,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方提出时效抗辩,仲裁机构就不再予以保护。
二、哪些情况下适用劳动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哪些情况下适用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来源:颐律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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