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错方离婚财产分配
一、1991年11月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确定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照顾无原则。
二、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从条文内容看,并没有沿革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三、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据以上法律规定,婚姻法对于一方有过错情形,应当是指《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夫妻一方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而不适用照顾无过错方财产分割原则。
过错方提出离婚,家产应该怎么分?
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无过错方起诉离婚的话,对应诉讼请求有两个:
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XX万元损害赔偿。
在法院具体审理中,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损害赔偿视具体情况,一般也不会太高。
另外,如果认为对方存在上述46条中规定的过错,需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否则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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