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能否单方面降薪?
企业想要发展,离不开每一位员工的辛勤付出。但要是员工入职一段时间后,企业发现其不能胜任工作,应该怎么办呢?企业能否单方面给员工降薪呢?
高瞻法务提醒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知,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调整其工作岗位,乃至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权利。
而在调整工作岗位的前提下,员工工资标准随岗位变化而变化也是理所当然的。
问题是,如何判断劳动者是否真的“不能胜任工作”呢?
对于什么是“不能胜任工作”,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一般而言,仲裁机构、司法部门认定“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01
首先,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
例如用考核的成绩与正常水平相比,如果考核成绩差于正常水平则会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要注意的是,考核制度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用工双方明确岗位职责;
二是管理方履行告知义务,让员工知晓公司的考核制度以及考核方式;
三是公司对员工考核的核心是围绕其岗位职责进行的。
02
其次,要证明对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对劳动者进行工作技能培训,或适当调整工作岗位的行为必须合理,不能与员工原先的工作没有任何联系。
比如,不能让之前做研发的人员调岗去做销售。
另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完善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拒绝调整的行为予以合法应对。
由于用人单位对业绩不达标的员工多采取向下调岗的方式,所以往往会出现员工不服从安排、拒绝履行的情况。此时用人单位只能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约定员工拒绝调整岗位的行为是严重违纪行为,这样用人单位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03
最后,经过培训或调岗后,用人单位还需证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内容或调整后的岗位工作内容。
用人单位对于经过调岗或培训仍然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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