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造成损失,单位可否要求其进行赔偿?
导读:
1、单位能否在章程中规定员工造成损失由员工进行赔偿?
2、如果单位按照规章对员工作出赔偿的决定会有什么风险?
3、哪些情况下,员工造成损失可以要求员工赔偿?
一、基本案情
袁某在重庆某运输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附《重庆某运输公司制度》一份。
2014年9月3日,袁某在机舱当班负责起车、停车。次日,发现华银719轮左主机无法启动。经检查左主机机油滤清器螺杆松动,机油全部泄露,因缺乏润滑发生轴瓦抱死曲轴的机械事故。某公司为维修开支近2万元。
二、法院观点及裁判意见
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追偿劳动者在履行职务中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纳入属于劳动法调整的特殊民事赔偿案件。
依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规即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院认为,依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损失有三个条件:
第一:追偿损失造成的原因归责于劳动者,劳动者应当对损失造成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
第二:追偿的依据是有效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三:追偿的形式在工资中逐月扣减。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附件中《重庆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虽然约定船员在应聘期间工作中,发生的各项损失,按责任的划分,以承担责任的比例进行赔偿。但该制度的拟定未遵循民主议定原则,且该约定不区分劳动者过失的程度均要求劳动者赔偿,显然用人单位利用了自己强势地位就企业经营中正常可能出现的风险转嫁职工,对劳动者不公。
同时本案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岗位为水手,工作地域不在机舱;原告单位将其安排在机舱工作,就其会议记录就可得知该安排违反了相关规定,且并未对被告进行专业培训,因此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用工风险防范
No.1
规章制度中能否规定对员工赔偿
该规定并无法律依据,除非员工故意造成损失,否则用人单位的主张不被支持。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明确立法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单保护的价值取向,此也系出现劳动争议时司法偏重对劳动者进行保护的基调,因此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赔偿的问题规定较少。
规则的不明确也导致了实践中对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时是否需要赔偿、如何赔偿的问题,争议较多。
从基本法律规定上看,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时,需要赔偿的情形极少。基本上有明确规定的,只有三种情形:
1、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3、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对于上述三种情形外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无过错的合同解除权,但法律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则在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下,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其前提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按照该条款的规定,似乎只有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情形下劳动者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又不属于“违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损失,不管损失多大,均无需赔偿。
No.2
劳动者赔偿的损失范围
虽然劳动者对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但关于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时的赔偿范围及标准并不明确,所以不能认为劳动者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劳动者来承担。关于劳动者的赔偿范围问题,笔者认为,赔或不赔既要看过错的程度,也要看劳动者的主观态度。
(1)如果是劳动者故意造成的损失,裁判需全额赔付,具有合理性。
(2)如果非故意造成的损失,则不应全额赔偿。
首先,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也是用人单位经营风险的一部分,且劳动者提供劳动,其获得的收益仅是其提供的劳动价值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则作为运营成本及经营收益归于用人单位,要劳动者承担全额的赔偿,显然收益与风险不对称,此于劳动者而言不合理、不公平。
其次,劳动者提供劳动,是代表用人单位为了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因此,这种行为的不良后果用人单位也不应全部免除。
(3)一些无法控制的情形而导致的损失,则不应赔偿。
比如,生产过错中造成的不良率,是任何工人均无法避免的,即便已尽所有的注意义务亦然。此情形下,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不合理,但如果超过一定的合理范围,则赔偿具有合理性。
(4)赔偿的损失应是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
此也系基于收益与风险对称的公平问题,劳动者不能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比如,有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的,予以支持。劳动者应承担赔偿数额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且不得把属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经营风险扩大由劳动者承担。
需要说明的是,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属于仲裁受理的范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该法的适用范围。追索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属于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因此应作为劳动争议的友理范畴。
No.3
赔偿损失的防范建议
(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依据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建议合同中应作明确的约定。
(2)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对于劳动纪律、单位管理权限等规则并没有过多着墨,意为授予单位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自主确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均应有效。
所以,除劳动合同的约定外,规章制度同样也可以成为主张赔偿责任的依据。因此,对于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在规章制度中也应予以明确。
(案例来自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3民初2214号,本文节选自蔡飞著《一本书读懂你不知道的劳动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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