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猝死算工伤吗?
案情:王大石是佛山华某玩具公司的保安员。2016年11月13日的上班时间为0时至8时,当日8时10分左右,王大石自愿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员工年度旅游活动并选择了“英德英西一天游”线路并乘车出发到景区。当日15时20分左右,王大石在旅游景区上洗手间时很长时间没有出来,同行人员进入后发现其昏倒,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塞。
2016年11月17日,公司向区人社局申请王大石的工伤认定。人社局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人社局称:旅游中发生的事故已经超出了工作的范围,不能认定为工伤。
家属不服,于2017年1月1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4月1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人社局的决定,家属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该出游活动与工作具有一定关联性,应视为其工作的延伸,人社局不认工伤应予撤销。
二审判决:在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突发疾病死亡可以视同工伤。
高院裁定:王大石在事故发生当天值班后即按照公司的安排参加旅游活动,应当视为单位行为,可以视同工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大石参加的自愿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员工年度旅游活动并选择了“英德英西一天游”线路并乘车出发到景区,是否是工作的时间、地点的延续,从而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由一审、二审、再审,我们可知自愿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猝死算工伤。
在我们的认知中,一般企业周末组织去参加旅游活动,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但是本案当中,一审、二审、再审均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那就说明是符合“三工”的情形,那么问题来了我们企业如何避免这样的情形,或者说降低这样的风险?中企律法您身边的法律小贴士,给您说说如何避免这类问题:
1.公司可以,在组织活动前说明出游的目的,表明该活动与工作没有关联性,来避免出现关于工作内容的体现;
2.公司可以,不强制员工参加,如果强制参加的话,有在周末管理的意思,是可以视为具有“三工”的因素,从而认定为工伤。
3、公司可以从组织费用这一块入手,从而避免是单位在组织该项活动。
4、公司还可以分小组或者小部分人参加,从而避免集体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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