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一年,丈夫补偿“小三” 的“青春损失费”,能否要回来?
案情介绍
丈夫与“小三”同居一年,分手时丈夫答应给“小三”10万元青春损失费,并出具了“借条”一张。丈夫转账给“小三”5万元后,事情被妻子知道,丈夫坦白交代所有问题,并同意把钱要回来,但是“小三”不仅不同意退还5万元,还要求丈夫再给5万元。双方不欢而散,均扬言要起诉到法院。
那么,问题来了。
一、“小三”要求丈夫继续给付5万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二、丈夫要求“小三”返还已给付的5万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三、如果妻子起诉要求“小三”返还已给付的5万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案是,法院既不会支持“小三”的诉讼请求,也不会支持丈夫的诉讼请求,但法院会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上述的10万元债务,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院不加干涉。但一旦履行,也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但合法的配偶主张返还的,法院予以支持。
需要明确的是,债权人(“小三”)接受的履行不是不当得利,法院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利。但是,上述债务属于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侵犯了配偶者的财产权益,这也就是为何法院支持合法配偶的返还去诉请。
生活中,如果有配偶者故意隐瞒已婚身份,那与其同居的人就无辜的被“小三”了,此种情况下,可能有人觉得这样的补偿是应当予以支持的。但是,感情问题不是做生意,并非投入就一定有回报,一方故意隐瞒固然有错,但另一方自己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因此,对于同居双方来说,债务是否履行全凭自觉自愿,法院不管。但一旦最无辜的受害者——合法配偶起诉要求返还,那么,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暖心提醒
法律的作用不仅仅在于事后救济,法律更大的作用是给人以指引,身在法治社会,每个人都应当仔细研读法律,明白法律究竟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从而约束与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朋友们,记得持证上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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