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
文|马勇军 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团队律师
一、法条沿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法释〔2011〕18号)(失效)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法释〔2003〕19号)(失效)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离婚案件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重难点问题。从上述司法解释的沿革来看,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问题在民法典施行前后,并没有本质的变化。以此来看,民法典施行之前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相关司法观点及相关判例对现在依然有指导和参照意义。现将以往裁判观点梳理如下:
二、司法观点梳理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对于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仍须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全资】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婚后父母一方部分出资为子女买房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部分,若是婚前出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若是婚后出资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部分出资】;
子女离婚时,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所有权尚未进行登记。如果出资发生在婚前,该出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己方子女亦取得全部房屋买卖债权,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子女离婚时,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所有权尚未进行登记。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得到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一方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的,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出全资以其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之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项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的全部款项、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子女因离婚或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的诉讼中,不宜认定父母赠与的只是已经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进而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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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情况复杂多样,以往裁判观点以及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只是提供一个基本裁判规则或者思路,不太可能穷尽各种情况。另外,我们进行梳理过程中发现,各司法观点本身亦不完全统一。尽管如此,在最高院未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之前,民法典施行之前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相关司法观点及相关判例对今后依然有指导和参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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