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权益还能维护吗?
律师 丁鹏
天津美大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或意外伤害,没能申请工伤认定,其是否还能依法维护权益呢?应如何维护呢?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这方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蔺某2018年7月初开始在某公司工作。2021年夏某天,蔺某在车间工作时发生事故,左手中指被压伤;被送到医院治疗,并住院。出院后,经鉴定,蔺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公司支付了医疗费2万元,但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蔺某本人及其亲属也未提出。双方就赔偿问题交涉无果,蔺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提出抗辩,认为蔺某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其请求已不能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在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导致无法认定工伤,不妨碍原告蔺某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公司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承担70%的责任,蔺某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也有一定过错,承担3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公司向蔺某进行赔偿。一审判决后,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限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见,单位申请,时限一般为30日内;如单位未申请,职工可直接申请,时限为1年内。
本案的特点是蔺某受到事故伤害后,公司和职工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受到事故伤害的蔺某,还能运用法律维护权益,获得赔偿吗?
我们应理解到:履行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一种义务;对于职工来说,则是一种权利,是在用人单位未履行其义务时的一种主动救济方式;但是,二者的宗旨都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都是为了保障职工和劳动者的权益。那么,如本案中的情况,公司未履行义务,职工也未行使权利,是不是能认为放弃了的权利就不能再主张,所以公司在诉讼中的抗辩能够成立呢?
这种理解并不精确,我们要看到,即使因为时限问题,职工失去甚至放弃了其权利,其所放弃和失去的也只是使其伤害依法律程序被审核以确定是否是工伤的权利,而并不是人身损害得到赔偿的权利;简言之,其所放弃的是申请行政确认权,而非债权等民事权利。所以,蔺某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提示】
本案主要给我们两点提示。第一,法律规定有各种时效、时限、期间;这就在时间上对我们的行为有了限制,要求一定的行为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会影响行为的法律效力或实际效果。
第二,一个事件的当事人,作为法律主体,享有的权利可能是多层面、多种类的,而非单一的;一种权利的放弃,不代表其他权利也同时被放弃,一种维权途径走不通,不代表其他途径也走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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