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购买电影票却无法退改,消费者该怎么办?
一、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先生在某网络平台购买电影票,出票途中发现选择错误,并非自己想看的场次,想要退票或改期。经反复查看,王先生并未在该购票平台上发现退改签选项,无法进行电影票退改。王先生认为确有自己粗心马虎的原因,但无法接受购票平台不提供电影票退改服务。
二、案例分析
(一)经营者涉嫌霸王条款
本案例中,网络购票平台不提供相应退改签选项和服务的行为,单方设置了有关退改签规则,限制、排除了消费者在合理时间内退换所购买电影票的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负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购票平台的行为涉嫌霸王条款,不提供退改签功能和服务的规定是无效的。
(二)经营者应提供相应退换功能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的规定,对于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要“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电影票编码、退票操作人、退票日期、退票时间和退票金额等项目。”该平台应该设计有相应的退改签功能,满足消费者合法的退换票需求。
三、消委提示
电影票具有实效性,无限制的随意退换可能会影响经营者的二次销售,从而造成损失,但“一刀切”式的不提供退换票选项,实则是利用不合理、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将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有违公平原则。
电影票的退改签规则可以参考已经成熟的火车票、机票规则,以消费者退换时间的早晚、距离电影放映的时间距离等为标准,制定“阶梯式”的退改签收费标准,有条件地允许消费者退改签电影票。而且在网络平台销售时,也应当尽到提醒义务,使消费者注意平台的电影票退改签规则,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兑换电影票时也应当注意平台的退改签规则,规划好自己的时间,保留好相应票据,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失。
目前湖北省已上线“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登录投诉和解平台或拨打12345,进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
6.2.5 退票
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电影票编码、退票操作人、退票日期、退票时间和退票金额等项目。
场次结束后退票需要经过授权管理机构电影票务数据平台授权。
对已完成统计上报的场次退票后,系统自动更新统计上报票房数据和售票原始数据。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