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问题
律师 丁鹏
天津美大律师事务所
婚姻期间所得的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继承开始后,另一方的父母等继承人能继承吗?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一个法律问题,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这方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蔺某与张某于2008年结婚,后生育两女。2015年,二人购买房屋一套;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女方蔺某,未将张某登记为共有人。2020年,张某因工作中的事故死亡。
张某去世后,张某父母与蔺某就2015年购买的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张某父母认为,此房属张某遗产,他们可继承;蔺某则认为,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属其个人财产,与张某无关,自然也与张某父母无关。争议最终形成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没有遗嘱,所以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案涉房屋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去世后,其50%属于遗产,由享有继承权的人继承;张某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五人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当均等,即各按遗产价值享有20%,考虑蔺某对房屋维护付出较多,酌定增值部分为其所有。据此,法院判决张某父母继承案涉房屋折价款3万余元。
【案件分析】
本案要解决的是继承问题;因张某没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以在案由上属于继承纠纷中的法定继承纠纷。本案中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案涉房屋既然只登记在蔺某一人名下,跟据“房子写谁名字就是谁的”这一常见观点,此房屋应属于蔺某个人财产,只归其一方,而不归夫妻共同所有,张某父母也无权继承;那法院又为何认定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要看到,以上观点,看似顺理成章,实则并不全面;因为这是只局限于物权法的层面看问题,而未考虑到其他领域的法律规定。如果只孤立地考虑物权方面的法律,那么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只有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据此,本案中,案涉房屋权利人只登记了蔺某,而无张某,此房屋就只属于蔺某。这种观点忽略了,在取得此房屋时,蔺某正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人身关系上是张某的配偶,所以根据婚姻法律,此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归二人共同所有。所以,在综合适用不同层面的法律规定,全面考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础上,案涉房屋应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一半应分出为配偶蔺某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
由此,在性质上,确认了房屋的一半为张某的遗产,应依法分割。在分割份额上,根据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五名继承人各继承20%。
【律师提示】
本案提示我们,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多层次、多方面、多角度的;所以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不同领域的法律同时适用于同一事实的情况,比如本案就是物权法和婚姻法、继承法同时适用于一个案件。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要意识到法律同时又是一个有机整体,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善于分析,更要善于综合,要在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要兼顾各领域的法律规定,全面地看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