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案件中医疗费的赔偿范围
律师 丁鹏
来源:天津美大律师事务所
民事侵权类案件中,医疗费是原告经常提出的一项诉讼请求,因为只要因殴打他人等侵权行为发生人身损害,就会涉及医疗费的赔偿问题。那么,医疗费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呢?治疗哪些疾病的费用可属于侵权案件中合理的医疗费范围呢?哪些又不属于呢?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这方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春,某小区业主蔺某订外卖后,因物业拒绝快递员进入小区,与物业工作人员周某发生口角,以至动手打了周某下巴一下,至周某倒地。120救护车将周某送至医院,经急诊,初诊诊断为头部损伤,花费1000元。然而,第二天,周某在此医院办理了住院;住院多日后出院,出院诊断为高血压、心脏扩大、心脏瓣膜病、主动脉窦瘤等多种疾病,且建议心外科继续治疗。
此事发生后,公安机关对蔺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关于民事赔偿问题,周某提起诉讼,要求蔺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两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蔺某打周某下巴与周某急诊后的住院治疗无必然因果关系,故判决被告蔺某赔偿原告周某急诊费用1000元,驳回周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由此可见,医疗费属于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但必须是“合理”费用。本案中,周某所主张的医疗费包括两部分:急诊费用和住院费用;急诊部分得到了支持,住院部分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被驳回。那么,为什么住院费用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须要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民法基本理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民法所认可的“损害”必须是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即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这也就是为赔偿划定了范围和界限,与侵害行为没有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费用,包括用于医疗的费用,不属于“合理”费用,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案中,周某急诊后又住院,住院发生的费用是用于治疗心脏扩大、主动脉窦瘤等疾病的;而这些疾病明显与蔺某打其下巴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这应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而且,在诉讼中周某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以证明这些费用与蔺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所以其关于住院费用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至于急诊的费用1000元,因用于治疗头部损伤,则与蔺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案提示我们,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自然不应该且违法,但是作为被侵权人的一方,也应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和道德观念,不应借机扩大损失,否则只能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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