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欠条”上签名,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律师 李晨
来源 :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在日常债务纠纷中,经常会遇到原告出具有被告签字的文书,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是构成债务加入还是一般保证,影响着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那么认定构成“债务加入”需要满足哪些要件呢?
【案情简介】
A公司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B是建筑材料供应商,莫某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周某是A公司股东兼财务。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A从B处进货,经双方于同年8月对账核实,A公司欠付B货款67万余元,并向B出具了《欠条》,莫某及周某在欠条落款处签字。后因无法支付该货款,B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并以债权加入为由要求莫某、周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基本概念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人又加入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三、构成要件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方面:
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
2.第三人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包括第三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债务加入的合意,并通知债权人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第三人直接单方向债权人作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拒绝。
3.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确定,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减免。
本案《欠条》落款处虽有第三人签字,但鉴于案涉第三人均有职务,且只有签字并未有明确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故不符合债务加入构成要件。
【典型意义】
近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为保障债务履行,确保债权实现,在交易过程中往往约定了形式多样的非典型担保。此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有关并存的债务承担内容,司法实务主要根据民法债务承担理论,对相关交易行为予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纳入并存的债务承担,即通常所称的债务加入,进一步构建较为完整的债务承担制度体系。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第三人在其自愿承担债务的范围内,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本身。其与保证担保、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转移等法律构成要件有所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存在差异。故市场经济主体在作出或接受相关担保时,应尽量明确所约定承担债务的范围和形式,避免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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