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小三转账,妻子可以全部要回吗?
律师 王泓铭
来源: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在小强与小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强与晓霞存在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且小强先后多次向晓霞转账达几十余万元。小梅发现上述转款后,起诉要求晓霞返还上述款项及利息。晓霞抗辩,上述款项系小强对其的赠与,不应返还。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而不属于按份共有,不存在份额。在没有离婚分割财产之前,若夫妻间没有对财产份额进行约定,所有财产都同时属于双方,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小强在与小梅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晓霞,小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梅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另,晓霞取得款项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因此,本案中利息损失也是晓霞返还的义务范围。最终,法院判决晓霞向小梅返还上述全部款项及利息。
【律师提示】
在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有配偶者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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