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拒绝赡养吗?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望今后各被告能够积极履行
经济上赡养父亲的义务,
并且经常探望其父亲,
让原告不仅在经济上有所保障,
生活上得到照料,
在精神上也能够得到安慰。
同时,希望原告能够加强与子女的交流沟通
妥善处理好与子女的关系,
争取重建良好的家庭关系,
以享天伦之乐。”
这是汕头濠江法院在一起赡养案件判决书中的一段寄语。是什么样的案件,让法官如此语重心长?
基本案情
1993年,与他人育有一子刘甲的王女士与刘先生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刘乙和女儿刘丙。刘先生在家庭生活中,处理家庭事务简单粗暴,与家庭成员缺乏沟通交流,导致夫妻、父子(女)关系紧张。2006年,王女士与刘先生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王女士就此带着三个子女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刘先生与妻儿基本没有来往。2020年,王女士与刘先生办理了离婚手续。刘先生因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向法院起诉三儿女要求支付赡养费并在每年春节期间探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已年近七旬,失去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其每月180元的养老金收入明显无法维持日常生活水平。虽然刘先生在处理家庭关系中确有不当且没有完全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但上述事由并不能作为其子女免除法定的赡养义务的理由。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刘先生的实际需要及三被告的经济收入现状,判决刘甲、刘乙、刘丙每月分别支付刘先生赡养费200元、300元、300元,并要求三被告应于每年农历春节假期期间前往刘先生居住地探望一次。
汕法说法
赡养孝敬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两项义务之间不存在互为前提的因果关系。赡养父母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该义务不因被赡养人的过错或赡养人的经济状况而免除,也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影响,成年子女对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同样负有赡养义务。
赡养权的合理保障关乎老年人健康、安定的生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孝文化塑造了中国国民性格中的诸多优良品质,也是维护家庭关系稳定的精神纽带,进而成为中华大地长期稳定、和谐发展的社会基础,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继承和弘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来源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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