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百科 > 正文内容

车难停,小区的停车位都去哪了?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11)普法百科25

车位规划较少的小区

每日上演着车位争抢大戏

小王购买房屋后

却发现车位“一位难求”

她要求公示车位处分的相关情况

物业却以种种理由拒绝

公共区域的车位应不应该公示呢?

(文中所涉名称均为化名)


2021年11月,小王购买了一套房屋,成为大宇小区的业主。青青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小区内车位租赁及日常管理事务。但小王自入住以来,发现青青物业公司管理混乱,尤其是小区停车难的问题,极大影响了小王的日常出行。小王要求青青物业公司公示小区内相关车位处分情况遭拒,小王将青青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小王诉称

大宇小区内的所有车位均是占用小区公共区域的,青青物业公司掌握着车位处分情况,自己作为小区业主理应享有知情权,青青物业公司应公示包括小区车位数量、车位出租明细、承租人是否为本小区业主、出租价格等信息,允许自己查阅、复制、拍照。


青青物业公司辩称

小王主张的车位处分情况不属于公示范围,仅能告知小王现小区固定车位数量为185个,其他信息因涉及其他业主隐私,不适宜公示。小王的主张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小王的诉请。



本案中,涉案小区的固定车位即已标线的停车位,系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等公共区域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共有部分的使用情况。小王主张的涉案小区固定车位的处分情况,实质上为租赁使用情况,属于业主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且青青物业公司也自认涉案小区固定车位的租赁使用情况由其掌握,故小王有权请求青青物业公司向其公示上述车位租赁使用情况,法院对青青物业公司主张上述内容不属于公示范围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青青物业公司提到的业主隐私问题,法院认为,青青物业公司不能以业主隐私权排除业主知情权,同时,业主知情权的行使以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为边界,故物业公司在向小王提供上述材料时,应对业主的身份信息等个人隐私尽到保密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小王诉请,青青物业公司应公示包括小区车位数量、车位出租明细、承租人是否为本小区业主、出租价格等信息。



业主知情权是实现共同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基础和保障,物业公司应及时、透明、公开、准确地向业主公开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修建资料,物业费收缴情况,账目收支明细等信息,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但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避免部分业主以行使知情权为手段,故意扰乱业主委员会等义务主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利用知情权谋取私利,对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


首先,如何正确认定并区分知情权及隐私权的内核及外延,是保障知情权实现的前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结合本案中物业公司以侵犯业主隐私权为由,拒绝公开车位信息的答辩意见来看,车位以及其租赁信息均属于共有部分的管理范畴,因此物业公司并不能机械地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


其次,合理限制业主知情权,是保证隐私权的有效屏障。业主就其已经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情况仍起诉义务主体要求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委员会等义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有关情况,凡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公布的事项,视为业主已经知情的事项。同时,对于业主知情权的合理限制,有利于防止知情权的过度扩张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最后,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相互协调,印证着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利益平衡。在解决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平衡与协调原则,以实现隐私权与知情权利益平衡发展,切实维护公民利益。物业服务既关乎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利益,也关乎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一方面,物业公司应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其中保证知情权是缓解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一剂良方。另一方面,业主亦不能无故拖欠物业费,应及时履行缴纳义务,以保障物业公司正常经营。只有当权利与义务同时被看见时,才能真正做到良性运转,营造和谐的社区管理关系,实现百姓安居乐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来源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撰稿 | 周磊杰 、李旭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声明 | 转载来自“上海高院”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

本文链接:https://www.77cxw.com/fl/46136.html

“车难停,小区的停车位都去哪了?” 的相关文章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怎么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怎么向债务人追偿?

日常生活中,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并不少见,当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需要代债务人偿债,那么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如何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呢?网友咨询: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怎么向债务人追偿?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杨芳律师解答:首先,担保人还钱后若是想要追偿,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提出还款的情形,若是对方...

买到过期啤酒怎么赔偿

买到过期啤酒怎么赔偿

一、买到过期啤酒怎么赔偿消费者买到过期啤酒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

2023年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2023年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这个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网友咨询: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李培奇律师解答: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

如何理解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如何理解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网友咨询:  如何理解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解答:  “捏造的事实”既包括积极捏造,也包括隐瞒真相,既包括无中生有、完全捏造,也包括篡改事实、部分虚假,既包括利用自己捏造的...

租地合同未到期征收怎样补偿

租地合同未到期征收怎样补偿

一、租地合同未到期征收怎样补偿土地租赁合同没到期如果遭受损失的按照约定赔偿。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对于欠钱不还的人,又没欠条能够起诉吗

对于欠钱不还的人,又没欠条能够起诉吗

一、对于欠钱不还的人,又没欠条能够起诉吗能够。1、对于欠债不还的,你能够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2、证据包括欠条、录音、付款凭证等都能够,而且借据要是原始的,不能经过任何的涂改或者复印等加工。3、注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借条到期之日起3年内;没有还款日期的,随时能够要求还款,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