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游在民宿前河道内溺亡,家属向组织者、同饮者、河道管理者索赔,法院如何判?
游玩在民宿前
发生事故
责任该如何分担?
出游在民宿前河道内溺亡?
基本案情
王某与多名被告一同乘公交车
至某景区游玩
经被告赵某介绍
至被告孙某经营的民宿吃饭及住宿
晚饭后,有人发现王某不见了
四处寻找未果后便报警
民警到场后在民宿前面河道内
发现了王某尸体
王某家属认为,
组织者、农家乐经营者、
河道管理者、同饮者
未尽到照顾义务、管理责任
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所有被告赔偿
法院裁判
小案大民生
法官经审理认为,无证据证明一同出行的人员中有组织者,大家都是乘坐公交车结伴游玩,且未组织晚饭后出民宿的活动;无法律规定同游人应尽照顾义务;无证据证明席间有劝酒、拼酒行为,人均显未过量,而王某离席时也是清醒状态;无证据证明王某是因醉酒而溺亡;无相关规定民宿外必须安装照明设施;因事发河道为普通的农村河道,非景观区域,且河道的管理是保障防洪安全,而非设置防护栏。综上,法院驳回了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小案大民生
一、同饮者一定担责吗?
法律对饮酒这一行为没有禁止性规定,聚餐饮酒是社会人际关系常态,法律不会对正常社交过度干预,只有在共同饮酒者存在过错时,才应当对同饮者承担责任。本案各参与者涉及共同饮酒行为,但席间也无劝酒、拼酒行为,人均饮酒显未过量,原告无证据证明王某死亡系饮酒过量导致,也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与王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而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充分遇见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其溺亡与他人无关。
那么哪些情形下认定同饮者存在过错:
1、存在劝酒、拼酒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仍劝其饮酒;
3、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二、河道管理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吗?
法律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负安全保障义务。判断一个单位是不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应当是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具有类似性质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
若河道并非向公众提供服务或者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河道管理者亦非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河道管理者的管理职责是维护河堤稳固,保证水流顺利通过,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以及河道两侧人民群众在行洪时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无相关规定要求开放式河道的管理者在河道边设置安全保障措施,河道管理者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丨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稿 件|施万莉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声明丨转载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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