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强制业主刷脸作为进入小区验证方式,是否侵犯个人信息?
近日,天津某业主因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在小区门禁中安装“人脸识别”作为进入小区的唯一方式,该业主认为自身的“人脸”生物识别信息在未经自然人同意的前提下强制获取,严重侵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其后,该业主将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删除所留存的人脸识别信息并提供其他进入门禁系统的识别方式。
从该案件的最终结果来看,该业主最终赢得保护自身个人信息的胜诉判决结果。而该案之所以胜诉的根本关键在于法院依据《******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从该条文来看物业服务企业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管理公司使用其他合理验证方式作为进入小区的通道。其次,业主在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也就是说,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其他验证方式且可以要求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因本案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等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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