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工作履历无明确要求,应聘者提供虚假履历构成欺诈?
案情介绍:
2015年7月,兴东有限公司(虚构)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通过**等方式寻求招聘财务经理一名。王某女在看到该招聘信息后遂向兴东公司投递简历(工作履历为2012年~2014年期间担任英琪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兴东有限公司在收到简历后通知王某女进行现场面试并应聘担任财务经理一职。2015年8月,兴东有限公司与王某女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并在第十一条载明如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兴东有限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兴东有限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给予经济补偿。公司人事主管将王某女的简历、面试申请表(英文版及翻译件)、员工信息表等材料进行建册归档。
2016年10月,兴东有限公司在对公司员工信息核查时发现王某女的工作履历中的任职公司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后无该公司登记信息。其后,兴东有限公司遂以王某女提供虚假工作履历构成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过****、短信、书面邮寄等方式寄送给王某女。王某女认为兴东有限公司系违法解除遂提起诉讼要求兴东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律评析:
本案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劳动者在入职时虚构工作履历,该行为是否构成劳动法中的欺诈?从本案事实分析来看,用人单位在招聘信息或岗位要求说明书上并未对劳动者的工作履历有明确要求,工作履历是作为考察和判断劳动者工作能力的间接因素之一,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前应负有审查和注意义务,现兴东有限公司怠于履行义务且在工作1年后以其虚构工作履历为由辞退显然不符合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其次,兴东有限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中未对不如实提供任职经历的员工进行如何处理的规定且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予以公示或宣告,劳动者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
所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提供虚假工作履历构成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工作履历只是工作能力参考因素之一,劳动者工作一年证明其本人完全胜任岗位要求。其次,用人单位也未规定劳动者提供虚假履历有相应的惩罚后果且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公示并表示法律效力,故用人单位以欺诈为由解除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情形。
案例启示:
1.用人单位在招聘工作岗位时必须对劳动者的学历、简历、技能证书等有明确要求并在入职时提供一份岗位要求说明书要求劳动者进行签字确认。
2.用人单位应制定并经法定民主程序对提供虚假工作材料的情形规定相应的处罚后果。
来源 婚姻家事财富传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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