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股东资格记载不一致时,如何确定股东资格身份?
股东资格身份记载出现争议时,我们应如何来准确界定股东身份呢?首先,我们应根据公司内外部纠纷将之一分为二。
(一)公司内部纠纷:当股东内部之间出现纠纷时应以股东名册等实质要件确认。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实践中,许多公司并未置备股东名册,如果有其他形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如已经分取公司红利,仍然可以确认其股东资格。
(二)公司外部纠纷: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工商登记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
现实中很多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导致其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对公司股东情况记载不一致时如何来有效确认股东身份呢?如公司没有按规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没有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情况记载不一致,使依据上述标准判断股东资格得出的结果不一致,在出现争议时,则应以何种标准为准?对此,有学者提出应依照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判断:
1.公司或其股东与公司以外的债权人、股权受让人、股权质权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根据形式特征即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来认定股东资格。
2.在股东与公司之间或发起人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优先根据股东名册的记载作出认定,但根据实质特征能作出相反认定,应依实质特征确认股东资格。如股东实际出资并持有出资证明书,但股东名册、公司登记均无记载的,应认定其股东资格,变更股东名册。又如股权转让后,股东名册未进行变更前,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转让行为的,应向受让人分配股利,否则公司仍得向转让人分配股利,受让人只能请求转让人向其退还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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