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强制收购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股东股权是否有效
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案例来源: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民终字第2596号判决书
基本案情:
章女系中天公司职员。章某曾分别在2001年与2006年共计出资28108元成为中天公司股东并至工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持股比例为1.495%。
2014年,中天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对公司章程第七条进行修改为“公司股东必须是本公司员工并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包含投资入股内退和退休员工)。”“股东同公司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自动丧失股东资格并在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公司当期股权转让指导价同步转让所持有股份。”
如股东不能主动同步办理或拒绝办理所持股份的转让手续,则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按章程规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按指导价强制收购。
2014年6月,章女与中天公司解除劳动关系。6月10日,中天公司做出决议决定“章某自动丧失公司股东资格”。其后,中天公司按照公司指导价将股权转让金汇给章某并停发其股东补贴和2014年、2015年股东红利。
法律点评:
本案历经一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中天公司章程规定的强制收购条款无效。因为该条款违背了股东转让股权的自愿性和自由处分原则。公司股东是否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都不影响其公司股东资格及享有的股东分红收益权。其次,公司强制回购公司股东股份必须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否则公司不能随意收购更不能以公司章程形式来侵害股东资格和权利。现实生活中,大股东欺负小股东事件频发,大股东利用手中控股决定权召开股东大会并以压倒性投票权强行通过某些不符合小股东利益的决议,严重侵害小股东权利。最终结果就是小股东被逼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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