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有股份但未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变更前是否有股东资格
金秋水、李忠辉原系港桥镇环境卫生管理处的环卫工人,后因涉及社保等问题与港桥镇政府发生争议诉讼。2006年5月4日,双方经调解达成约定:“金秋水、李忠辉等七十名职工成立工商,推荐李忠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际总负责人与港桥镇政府达成承包协议,年底奖金分为七十份,即70位职工各一份,退休离职自动终止。双方形成会议纪要并加盖尚未注册成立的城北保洁公司的公章。2006年7月20日,李忠辉以个人名义交纳注册资本10万元。7月25日,城北保洁公司经工商局核准成立,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为李忠辉。后金秋水以其享有股份位于向法院确认其享有七十份之一的股份并经法院判决确认。2008年6月25日,金秋水以其系公司股东为由要求查阅公司自成立至2008年6月的止的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会计账簿等供其查阅、复制。经法院审理认为金秋水虽享有城北保洁公司的股份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且至今金秋水也未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也未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故金秋水的股份仍挂在李忠辉的名下,故金秋水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前提条件及理由不成立,故驳回金秋水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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