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代为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被继承人张琴珍系精神发育迟滞者于2009年4月15日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妹妹张琴娣为其监护人。张琴珍之配偶及父母已在此之前发生生理死亡。2009年10月,张琴娣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为张琴珍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其兄张道根或第三人黄林雄为其监护人。庭审中,张琴娣与张道根均表示无法担任张琴珍的监护人并同意由第三人黄林雄担任监护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对张琴珍遗产的继承。第三人黄林雄在庭审中也同意担任张琴珍的监护人并履行相应的生活照顾义务。
2010年7月25日,张琴珍因病医治无效死亡。留有位于上海市华岩路68弄房屋一套。2010年10月,张道根起诉张琴娣要求确认二人共同继承上述房屋。审理中,第三人黄林雄参与诉讼并要求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
本案的争议问题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与扶养人所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张道根与张琴娣二人究竟是否还享有房屋的继承权?
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与扶养人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有效性超出了继承法的规定范围。但根据在撤销监护的庭审笔录中可知,张琴珍的法定监护人系张道根与张琴娣。张琴娣与张道根本着照顾张琴珍生活利益的原则与第三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遗赠扶养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而张琴娣与张道根也为使第三人同意照料张琴珍而作出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故张琴珍在去世后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由第三人黄林雄继承合法合理,法院判决支持第三人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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