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约定的抚养费不够用怎么办?
2013年10月,苏某生下女儿小欣,不到两年,苏某与丈夫付某协议离婚,约定小欣由苏某抚养,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然而,付某却未按时支付抚养费,截至2022年12月,付某共拖欠抚养费22000余元。随着物价不断上涨,如今已读小学三年级的小欣,生活开支大幅增加,原来约定的每月600元抚养费已远远不能满足小欣生活和教育的需要。于是,小欣诉至法院,要求其父付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
乳源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对于小欣请求付某支付尚欠抚养费22000余元,法院予以支持。另外,结合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及小欣生活、教育的实际需要,法院亦支持了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的诉请。
判决生效后,付某仍未主动向小欣支付尚欠的抚养费,于是小欣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干警的劝说之下,最终付某表示愿意分期支付款项。付某与小欣经过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付某从2023年3月起,每月向小欣支付2000元,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如今小欣已如期收到了父亲每月支付的2000元。
夫妻关系发生变更,双方依然对其子女具有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向子女支付抚养费。当物价上涨等客观情况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所需时,即使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已对子女抚养费达成协议,也不妨碍未成年子女出于自身成长需求在必要时提出超出协议原定金额的合理要求。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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