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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教室玩耍受伤,家长要求学校承担赔偿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12)普法百科27

金秋九月,硕果飘香,又是一年开学季,“神兽”们纷纷归笼。“神兽饲养员”在入学前千叮咛万嘱咐,为“神兽归笼”安心学习送上各类“锦囊妙计”,但往往忽略安全教育。校园安全无小事,时刻绷紧校园安全这根弦,才能避免惨剧发生。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就调解了一起小学生在教室玩耍时受伤,学生家长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案件。


案件详情


琰琰(化名)是在武汉市蔡甸区某小学就读的一名四年级学生,2022年9月的一天上午10时许,第一节课课后休息时间,琰琰在教室里和一名同学追逐玩耍,在追逐过程中,琰琰趔趄了一下,身体失去平衡后用右手撑墙致右手肘不慎受伤。


中午12时许,琰琰父母接到学校的电话后将其送往蔡甸区某医院,后辗转至武汉市某医院住院治疗5天,经诊断为右尺骨、桡骨骨折等症状。经司法鉴定,琰琰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琰琰的父母认为学校存在过错,在与学校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至蔡甸法院,要求学校赔偿13万余元。

法院审理


蔡甸法院受理后,迅速启动“法官助理+委派调解”模式,指派法官助理进行诉前调解。经与双方沟通,均表示同意调解,但双方在事故原因及责任划分上争议较大,为了减少双方分歧,彻底化解矛盾,不影响孩子入学,蔡甸法院决定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


虽然事发已近一年,但在调解当天,双方仍情绪激动、不依不让,琰琰父母坚持认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缺位导致琰琰受伤,至少要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但校方代表认为琰琰是自己摔倒受伤,学校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双方争议较大、对抗激烈,只能采取“背对背”方式“分步”做调解工作。


首先,播放监控视频并与双方核实,还原了案件事实,事发在课间休息期间,琰琰和其他同学在教室内追逐玩耍,奔跑至教室后排时突然一个趔趄,重心不稳向前摔去,在用右手肘撑墙时滑倒,约30秒后扶着胳膊起身至座位上趴着,现场并无老师在场。


其次,耐心释法明理,详细讲解责任划分依据,让双方明晰自身责任,琰琰事发时将近十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及认知水平等因素,其应当知晓其追逐行为危险性及可能的危害后果,但其仍在教室内狭窄通道追逐玩闹且在受伤后未及时告知老师,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该校对学生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在课间休息时未配备相关人员巡视监管,也未能及时察觉琰琰异样,一定程度上延误救治时机,未尽到管理职责,且教室内的桌椅摆放不合理,纵向走道过于狭窄易引发事故,未能对校内安全隐患进行有效排查管理,故学校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后,以“情、理、法”为抓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化解心里的“疙瘩”,学校领导对此前消极态度向琰琰父母表示歉意后,琰琰父母也放下心中芥蒂和对立情绪,双方化干戈为玉帛,终于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校方承担20%的责任,赔偿款2万余元一个月内付清,蔡甸法院当场出具并送达民事调解书。


此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促“案结”,更解“心结”,彻底化解积怨矛盾,促进“事了人和”,让家长和校方的关系更融洽,也让琰琰今后的校园生活更舒心。经后续跟踪,琰琰父母已收到赔偿款,其再次对法院工作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

学生安全无小事,学龄前儿童、小学生因自身安全防护意识较差,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及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由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们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可免除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适用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在受害者一方,只有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造成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才应承担侵权责任,若受害方不能举证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则免除校方责任。


父母作为监护人,依法负有监护职责,是孩子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另外,《家庭教育促进法》也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承担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因此家长应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教育管束、科学“驯服神兽”,强化安全教育和自我防护教育,如做好入学前“安全小提示”,引导孩子提高自身安全意识,不参与危险活动、不涉足危险区域,最大限度避免自身遭受伤害,并引导孩子严格遵纪守法、不伤害他人,与校方共同努力为孩子们营造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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