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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调岗调薪,合法吗?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12)普法百科34

进入社会后就会发现许多在校时老师没交过的潜规则,工作中是最常见的许多行业共识,诸如加班不给费用,产假只发基本工资,末位淘汰等等。

其实这些大部分都是违法的,但既然能成为行业共识就代表大部分人都是默认的,只因公司强大不是个人所能抵抗的。但法律和劳动仲裁委支持员工维权,一旦工作中受到公司压迫都可以申请仲裁。

今天,咱们就来说说这行业共识中的一种末尾淘汰,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遇到这种情况员工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呢?


老李的工资

老李是某家生产有限公司的员工,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在这家公司工作,10年底公司任命老李为包装股的课长。老李与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五年,到2019年2月结束。

签这一份合同时双方达成了约定,老李的岗位为操作工,公司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变动老李的岗位。如有加班加点,工资发放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为了适应市场和时代变化,该公司制订了《员工守则》,其中规定,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日常表现进行奖惩。老李的工资共计每月一万元左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加班费,伙食津贴等等。

然而,某日老李突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工资差额两万三千元和经济补偿金五千元。仲裁委驳回了老李的诉讼请求,老李对仲裁结果不服,于是上诉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原告老李声称自己并不存在严重违纪情况,被告却以末位淘汰为由把自己调岗、降薪,还克扣工资,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对此被告某公司表示,公司是按照劳动合同依法对老李的岗位进行调整。且公司的员工守则明确规定了根据员工的日常表现进行奖惩,老李对此是知道的也并没有表示过异议。

除此之外,根据考核排名也是出于公司经营的需要,对于原告所言克扣工资是因为老李工作有疏漏,进行扣除奖金并不违法。

法院审理后查明,公司曾收到客户投诉,产品质量有问题,按照规定对负责人老李罚款500元。之后公司做出调整,对课长进行考核,按排名进行奖惩,后十名降职处理。


在此次考核中老李倒数第四,公司将老李的职务从科长往下调,工资标准也发生变化。之后,公司就按照老李调整后的职务发放工资奖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老李的工作岗位。在此期间,公司进行的各种奖惩,老李没有表示异议。

老李要求公司补发差额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所以驳回了老李的诉讼请求。老李对一审结果不服,继续上诉,称公司按照末尾淘汰制进行调岗调薪不合法。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水平,应当符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但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权力,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作出不合理的变动。


公司的末位淘汰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对老李的调岗也是经过审查后发现不适合,所以调岗合情合理,最后法院依旧驳回了老李的请求。

合同法理的规定

为何法院会驳回老李的上诉呢?其实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所以用人单位再跟员工协商过后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第四十七条是这样阐述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按照上述两条规定,在不违反国家用人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自主规定员工的工资和奖惩。本案中,公司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排名进行调岗调薪。

老李因为名次考后被调离原岗位,工资水平也下降,但公司发放工资并没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一点公司并不违法。

关于调岗的问题,公司适应的末位淘汰并不是不考虑员工个人情况,单纯的根据绩效考核排名。

一审法院查明老李曾经被罚款,原因就是作为负责人,手下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但老李却没有发现直到被客户投诉。


公司认为老李并不能胜任课长的工作,之后的员工考核只是从侧面印证老李不合适,所以按照末位淘汰对老李进行调岗调薪,这样做是合法的。

老李本人之前对于公司的奖惩制度没异议,在公司进行罚款时也欣然接受。但在工资标准降低后,表示不满选择仲裁,本质上是对公司发放的工资不满意。

至于老李所称公司制度不合法,老李并没有证据进行反驳,所以一审二审法院都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合理协商方能和谐共进

综上可知,公司按照末位淘汰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同时,公司在对员工能否胜任工作做出审查后做出决定的,都是合法的,如果员工主张该行为违法法院不予支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都离不开员工的运作,员工是依靠企业的工资支付得以养家糊口。

所以在入职之初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企业都必须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公司遵法守法,合理安排工作和薪酬,员工明确自己的义务,认真工作创造绩效。

只有员工和企业之间平等相处,进行可持续发展,如此方能共赢。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来源 法律大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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