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时当事人自己承认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是否还有机会反悔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相信大家都知道,那么这个证据,包含的面是比较广的,不但包括你提交给法院的书面证据,也包括你开庭的时候自己的发言等等,也就是说,打官司的时候,你的一言一行都是有可能当成证据用的,那么,如果在打官司的时候,不管是提交的书面证据也好,还是开庭的时候说的话也好,说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当事人是否还有机会反悔呢,今天就给大家说说这个问题。
想弄清楚这个问题,那么咱们就要分两部分两个阶段来具体讨论,两个部分那就是书面证据和言词证据,两个阶段那就是开庭前和开庭时提交的证据,为什么这么分呢,那是因为阶段不同,对当事人的影响是不同的。
首先是两个部分,打官司,需要提供给法院的书面手续比较多,比如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的材料,这是第一部分的书面材料,还有一部分就是发个的笔录,比如说问你的相关问题等,也就是大家经常所说的当事人陈述。两个阶段就不给大家详细说了,就是字面意思,相信大家都能理解。
下面给大家再说说法律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从这个规定上我们不难看出,不管是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或者是陈述,只要自己认了对自己不利的实施,法院都是认可的,因为法条明确,无需质证,意思就是直接当证据用了,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一旦说出来了或者提交了,就没有一点反悔的余地了呢,其实不然,还有下文。
虽然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明确对证据表示认可的,也属于诉讼中的认可,但是,此与证据法上的直接言词原则相违背。大家都知道,法律上对证据的规定是优于规定的,那么法律上关于证据的规定又是怎样的呢。
对于证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亲自了解案件的所有材料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对证据的审查必须具有“亲历性”。也就是说,在审理过程中,所有的东西都是要在法庭上辩论、相互印证的,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辩论,说白了,就是要给人家个辩解的机会。最终法官要结合具体的庭审情况,做出最终裁判。言词原则指法院审理案件,特别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材料的提出和辩论,要在法官面前以口头形式进行,这样取得的材料才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其核心在于强调举证和质证都必须以言词即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另外,对当事人提供的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直接不经过质证而直接认定,也不符合证据规定的要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如果要求质证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是可以准许的,所以说,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是可以再申请质证说明的。
所以说,在打官司的时候,如果自己说了对自己不利的事,或者是提交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陈述,人民法院不是说都直接认定为证据,直接用的,而是当事人还有机会对这个东西进行质证,说白了就是当事人是有反悔的机会的,但是这个机会的法官同意,是否能消除这个影响,那还的看当事人在对这个证明质证过程中能否自圆其说,这对当事人来说,任务也是比较大的,所以,提醒大家,在打官司的时候一定要谨言慎行,提交的东西一定要经过认真审查,否则有可能因为自己的不注意导致自己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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