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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医院急诊科医生跳槽被索赔28万!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13)资讯40

近日,上海一名私立医院的急诊科医生,因为跳槽被索赔28万,引起了广泛讨论。据了解,当事人黎某在私立和睦家医院担任急诊科医生,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黎某辞职并无缝加入私立嘉会医院,和睦家随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裁决黎某支付竞业协议违约金获得支持。0227月,黎某起诉至法院,认为竞业限制协议不公。

私立医院急诊科医生跳槽被索赔28万!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本案中,黎某既是公司的员工,更是一名执业医生,且未担任特殊职务,其工作内容依赖于基本职业技能,不应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而且,这些诊疗方案,就常识来判断,应该还是属于公开的诊疗方法,所以也不涉及商业秘密。最终,法院认定这份竞业限制协议对黎某没有约束力,判令黎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人才竞争放在企业经营策略的重要位置,但近年来,因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跳槽给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了困境,为了平衡劳动者就业择业的权利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竞业限制制度应运而生,并成为了劳动法领域热点问题之一。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或竞业限止, 一般分为法定竞业限制与约定竞业限制。

法定竞业限制,是指竞业限制义务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主要见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企业合伙人、管理人等规定。

约定的竞业限制,主要见于劳动合同领域,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或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如何认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重点审查两个方面,即同业的审查和竞业行为的审查。

同业的审查:审查前后两家用人单位是否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存在竞争关系。一般可以通过营业执照的对比、实际产品与服务的调查、**、公众号等宣传资料的内容比对、两家公司是否有共同的供应商或客户,两家公司同时竞标某一项目等因素来综合考量。需要说明的是,营业执照中即便未登记某项业务但有证据证明实际经营的,也可以认定。

竞业行为的审查: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到同业单位工作或自己经营同业单位的事实。到竞争单位工作不以建立劳动关系为限,只要能够证明实际为竞争单位提供劳动或劳务即可,既包括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也包括通过劳动派遣、人事代理、服务外包、关系挂靠等方式提供劳动或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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