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狗撕碎左脸缝了500多针,应找谁索赔?
近日,温州一中年女子的脸部被狗咬伤,送到温州市中心医院百里坊院区救治,共缝了500多针。对于这一事件,谁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民法典》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换句话说,饲养动物侵权责任中,不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饲养、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就需要承担责任。而如果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是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但是若饲养人饲养的是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比如藏獒、德国牧羊犬、阿根廷杜高狗等等,不管是何种原因造成的损害,动物的饲养人都要承担责任。
那么,狗的主人应当承担哪些范围的赔偿呢?
被咬伤的人可以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构成伤残的,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特定情况下,狗的主人还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如果狗主人把狗作为工具放狗咬人去杀人伤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如果轻伤以下,没有剥夺他人生命故意的,即使不构成犯罪,也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处罚,行政拘留或罚款。
饲养动物是公民个人的生活喜好,但是饲养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对于遛狗不栓绳、养狗不办证、不接种疫苗、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随意弃养宠物、饲养禁止饲养的大型烈性犬的行为,不仅有违公德,也涉嫌违法,更可能因动物侵权伤人而面临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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