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指为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与成员的有限责任,责令法人的成员或其他相关主体对法人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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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具备法人人格。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股东虽然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但客观上并未影响债权人债权的正常实现,则法院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4、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亦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空间。
律师补充:
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事混同、住所混同情形的,可以认定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对上述事实,应当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一人公司除外。公司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但因公司经营情况的证据由公司掌握而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进一步证明是否存在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举证责任由公司或股东承担。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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