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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实名认证的微信借款,债务谁来承担?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14)普法百科59

现在手机支付、转账已经成为常态,民间借贷也经常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来交付款项,当微信借款人并非微信注册人时,债务由谁来承担呢?请看沁阳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用他人实名认证的微信借款,债务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7日,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赵某借款18000元,赵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事后经过核实,该微信实名注册人为宋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张某仅于2023年3月30日偿还借款5000元,剩余1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依旧未还,且被告电话不接微信不回。赵某认为,钱虽然是张某借的,但是钱款实际打到了宋某的账户上,应当由张某、宋某共同承担债务,遂将张某、宋某共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原告赵某提交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电子凭证、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间的通话录音及其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间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张某出借款项,被告张某作为借款人应依约偿还借款。被告张某未在合理期限内还清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案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原告与被告张某,本案接收款项的微信号虽使用被告宋某的身份信息注册,但结合原告陈述,实际借款的使用人及发生借贷行为的相对方均为张某,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间构成共同借款或有其他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宋某还款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偿还赵某借款1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中,尽管宋某并非实际借款人,但因其实名注册的微信被他人使用并进行借款,赵某便将其视为债务的共同承担人。虽然法院经审理后未认定宋某为共同借款人,但宋某也面临了很大的法律风险。法官温馨提醒,在生活中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个人账户和社交软件,谨慎将个人实名认证的相关账户交付他人使用,一旦发现有打着自己名义或用自己实名认证的账户进行借贷行为的情况,应立即阻止,防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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